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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別人寫協議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2023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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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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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凈身出戶」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婚姻中出現出軌情況時,一般都會採取寫下「保證書」或簽訂協議的方式,來約束出軌
方的行為。但所謂的「凈身出戶」並非法律術語,「凈身出戶」的定義並不明確。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
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 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此約定為夫
妻雙方的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外部善意第三人。夫妻雙方在簽署「保證書」或協議時,應
當符合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保證書」或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比如,
婚姻法規定「離婚 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若在雙方簽署的「保證書」或協議中剝奪了對方探望子女的權利,則該條款不能受到法 律保
護。
1篇二:丈夫寫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丈夫寫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黃琳(女)與李裘自2002年5月登記結婚後,因家庭生活瑣事,雙方時有矛盾,
李裘往往動不動便對黃琳施以拳腳。經親朋好友多次勸解,李裘雖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
常事過即忘,黃琳漸漸對李裘失去了信心。2008年7月,李裘再一次對黃琳進行打罵後,見黃琳提出離婚,為挽回婚姻,李裘向黃
琳寫下了一份保證書:「我保證今後不打黃琳。否則,如導致離婚,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均歸黃
琳一人所有。」
2009年8月,李裘在酒後又將黃琳打得頭破血流,黃琳遂憤然向法院起訴離婚。事情至
此,李裘對離婚並無異議,但認為保證書是為了挽救婚姻才寫的,沒有法律效力,而且將20
余萬元的財產全部給黃琳顯失公平。
[審判]法院審理認為,該保證書是李裘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所得財產歸屬的約定,它的產生並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也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
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具有法律效力,遂判決支持了黃琳「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歸其所有」的
訴訟請求。
[點評]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
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
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
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本案的關鍵也正在於,保證書是否屬於夫妻對財產
歸屬的約定。 首先,黃琳與李裘符合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屬的實質要件。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實質要件
包括:(1)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締約雙方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約定必須雙方自願;
(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 很明顯,黃琳與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初雙方均無異議,也不違法,
即完全與之吻合。 其次,保證書應視為夫妻對財產約定的書面形式。鑒於針對書面形式問題,目前我國法
律並沒有規定或強調怎樣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書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雙方
的共同簽約行為,也可以是單方作出意思表示,為對方所接受。同時,黃琳並沒有對李裘實施欺詐或脅迫等非法行為,並因此導致李裘作出了錯誤的意
思表示;對李裘的單方表示,黃琳願意接受。
此外,本案並不存在顯失公平。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於李裘不斷實施暴力,黃琳提出離婚,並非是一種優勢。從李
裘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時的情形並不是非得出具保證書不可上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
經驗、判斷力或緊迫、草率問題,更何況系李裘自己出於維持婚姻而寫保證書,但黃琳並沒
有要求李裘必須這樣做。篇三:婚內保證書法律效力的淺析 婚內保證書法律效力的淺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發生矛盾後,有過錯的夫妻一方,為了和好,自己主動
或者應無過錯方及其近親屬的要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證書。該保證書內容通常主要涉及夫妻
雙方婚姻關係是否解除、子女撫養權歸屬及撫養費多少和夫妻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等問題。在
雙方協議離婚未果,進行訴訟離婚時,無過錯方往往以此為據,要求法院按照保證書上的內
容進行判決。因此,如何認定婚內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對於公正處理離婚糾紛,保護當事人
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一)關於婚姻關係是否解除的保證 婚姻自由既包括結婚的自由,也包括離婚的自由。對於離婚自由,《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和第三十二條分別就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作了專門規定。其中,夫妻雙方協議離婚除了有離
婚的合意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取得離婚證,雙方的夫妻關係才能正式解除。
因此,即使夫妻雙方中的過錯方違背了婚內保證書上的允諾,但之後雙方並未到婚姻登記機
關辦理離婚登記或登記離婚未果,而是進行訴訟離婚,人民法院也只能依照《婚姻法》第三
十二條以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查明案件事實,判斷雙方是否達到法定離婚條件,
判決是否准許離婚。
(二)關於子女撫養問題的保證雖然民法堅持意思自治的原則,《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也允許夫妻雙方對哺乳期後
的子女撫養問題,自行協議解決,但是此時的「協議」由於已經進入到了訴訟程序,人民法
院應依職權對雙方協議的結果進行審查。如果夫妻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協議的結果,不利於
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可不予准許。例如,1993年《最高院關於人
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
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
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因此,夫妻雙方在訴訟前關於子女撫養問
題的保證並不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為人民法院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的一個參考因素。
(三)關於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 除了直接以損害賠償的形式所做的保證外,還存在夫妻財產約定或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
分割協議。兩者的區別表現在:第一,生效的條件不同。以離婚為條 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只有在夫妻雙方離婚後,才能生效。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
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
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夫妻雙方的財
產約定並不涉及離婚,更不以離婚為條件,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
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第二,財產標的不同。
夫妻之間對雙方的財產約定範圍,既可以是婚前的也可以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而以離婚
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的財產範圍只能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應排除
在外。如果涉及到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只能視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對於這部分婚前財
產,應當做夫妻財產約定來處理。按照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六條以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
贈與??。
綜上,婚內保證書中關於婚姻關係是否解除和子女撫養問題,在訴訟離婚中,並不具有
法律效力。而關於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的法律效力,則要就是否屬於損害賠償,夫妻財
產約定或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篇四:出軌後寫的保證書有
法律效力嗎?
出軌後寫的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要知道,為什麼520除以3除不盡?因為愛情的世界裡容不下小三。如果老公婚後出軌,
面對「除不盡的小三」,你是一哭二鬧三上吊,還是讓他寫份保證書?比如:保證今後不會再
犯,否則凈身出戶等。 那麼,這樣的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三問保證書:一問:有沒有法律效力?我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對
雙方婚內財產或婚前財產的歸屬方式進行約定;
第46條規定,因重婚、與他人同居等情形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主張損害賠償。因此,婚
姻保證書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據,但這不等於其一概有效。二問:哪些約定受保護?判斷婚姻保證書的效力,應針對簽署背景、設定條件及處分的權利,結合法律規定及公
序良俗綜合判斷。
以下三種情形寫的婚姻保證書,一般認為其不具拘束力:
1、保證書系出具人在被脅迫下(如在酒店被親友團捉姦)簽署,且出具人及時向法院提
出了撤銷請求,此時保證書會因被撤銷而失效;
2、保證書有關撫養權歸屬的內容無效,法院仍將以有利孩子成長為原則處理;
3、保證書剝奪人身權利的內容無效,比如以一方提出離婚、與異性通話或交往為成就條
件,或保證離婚後不再婚等均屬無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軌、家暴等為條件,以財產權利為處置對象的保證書,在判
決離婚時一般應認定有效。
三問:「凈身出戶」能否兌現? 法院一般尊重當事人的有效約定,但若財產的處分明顯失衡,法院也可適當調整。比如
法院有時可支持「凈身出戶」承諾,判決所有財產歸 無過錯方所有;但如過錯方因此將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
定財產份額。
面對另一半的出軌,原配的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保證書作為離婚案件中的常規證據,學
會正確書寫,使其有效,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篇五:丈夫出軌後
寫的 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丈夫出軌後寫的 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一般來說,常見的男方出軌後寫的保證書大概內容都有例如:本人以後再也不和某人(即
婚姻第三者)來往,否則共同財產全部歸妻子所有。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
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
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如果丈夫所出具的保證書的內容未超出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也未違反強製法的規定,
則屬於該丈夫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受女方脅迫的情形,可以認定為離婚財產分割的
依據,且附條件生效。
篇二: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篇一:丈夫寫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丈夫
寫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黃琳(女)與李裘自2002年5月登記結婚後,因家庭生活瑣事,雙方時有矛盾,李裘
往往動不動便對黃琳施以拳腳。經親朋好友多次勸解,李裘雖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
過即忘,黃琳漸漸對李裘失去了信心。
2008年7月,李裘再一次對黃琳進行打罵後,見黃琳提出離婚,為挽回婚姻,李裘向黃琳寫
下了一份保證書:「我保證今後不打黃琳。否則,如導致離婚,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均歸黃琳一
人所有。」
2009年8月,李裘
在酒後又將黃琳打得頭破血流,黃琳遂憤然向法院起訴離婚。事情至此,李裘對離婚並無異
議,但認為保證書是為了挽救婚姻才寫的,沒有法律效力,而且將20餘萬元的財產全部給黃
琳顯失公平。
[審判]法院審理認為,該保證書是李裘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
財產歸屬的約定,它的產生並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也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
的合法權益,應當具有法律效力,遂判決支持了黃琳「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歸其所有」的訴訟
請求。
[點評]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
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
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
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本案的關鍵也正在於,保證書是否屬於夫妻對財產歸屬
的約定。
首先,黃琳與李裘符合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屬的實質要件。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實質要件包括:
(1)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締約雙方必須
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約定必須雙方自願;
(4)約定的內容必
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
很明顯,黃琳與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初雙方均無異議,也不違法,即
完全與之吻合。
其次,保證書應視為夫妻對財產約定的書面形式。鑒於針對書面形式問題,目前我國法律並
沒有規定或強調怎樣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書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雙方的共
同簽約行為,也可以是單方作出意思表示,為對方所接受。
同時,黃琳並沒有對李裘實施欺詐或脅迫等非法行為,並因此導致李裘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
示;對李裘的單方表示,黃琳願意接受。
此外,本案並不存
在顯失公平。
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於李裘不斷實施暴力,黃琳提出離婚,並非是一種優勢。從李裘具
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時的情形並不是非得出具保證書不可上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經驗、
判斷力或緊迫、草率問題,更何況系李裘自己出於維持婚姻而寫保證書,但黃琳並沒有要求
李裘必須這樣做。
篇二:關於承諾函(保證書)的效力問題
影響
單方承諾保證函法律效力的要件不外以下兩種:
第一, 是否具有訂
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從合同法角度而言,任何一個合同的訂
立,都要由雙方當
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儘管單方承諾保證函系一方當事人單方面出具,但是如果在承諾保證
函中明確無誤地表達了類似「願意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意思表示,另一方當事人也表示了
接受,那麼保證行為中的意思表示應當視為已經具備。
第二, 第二,單方
承諾保證函形式與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擔保法》
司法解釋第22條
規定,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
成立。
案例一中,當事人
在承諾書中所作出的承諾符合《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要求,因此被法院認定擔保合同已生效。
而在案例二中,當事人承諾的是其「將在銀行提出要求之日起的14日,為借款人提供保證責
任,並簽訂保證合同」,因此,該承諾書儘管已具有明確的提供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但卻同
時表明將另行簽訂書面保證合同,即意味著該承諾書只是一份立約的要約,而不是已生效的
保證合同,據此法院認定該保證合同不成立。銀行在接受客戶為落實保證責任而提供的文
件和材料時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保證擔保合同的形式。根據《擔保法》第13條和《擔
保法》司法解釋第22條的規定,保證合同的形式包括「保證人與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
合同」、「保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保證人在債權人和債務人簽訂的主
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等。第二,保證擔保合同的法定內容。根據《擔保法》
第15條的規定,雙方簽訂的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
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保證的方式;(四)保證擔保的範圍;(五)保證的
期間;(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依照《擔保法》司法解釋第22條的規定,當事
人單方出具的保證承諾函中除了上述內容外,還應當同時明確「本承諾函系依據《擔保法》
司法解釋第22條出具,具有擔保合同法律效力」。
此外,安慰函是近
年來商業銀行授信業務資料中包含的經常性法律文件之一,其是指發函人給債權人的一種書
面陳述,表明發函人對債務人清償債務承擔道義上的義務,或督促債務人清償債務等。安慰
函在國際經濟法中也稱「意願書」,通常是指政府或母公司分別為政府下屬機構的借款或子公
司的借款向貸款方出具的表示願意幫助借款方還款的書面文件。有學者指出,意願書雖然在
廣義上為國際融資信用擔保形式之一,但其最顯著的特徵是其條款一般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而只有道義上的約束力,即使明確規定了它的法律效力,也由於其條款彈性過大而不會產生
實質性的權利義務。從我國法院判例實踐來說,大部分法院的意見是傾向於認定安慰函不能
構成中國法律意義上的保證,不具有保證擔保的法律效力,也是目前銀行在審核安慰函的法
律效力時的傾向意見和觀點。
鑒於此,商業銀行
在接受單方保證承諾函時,應注意該承諾函措辭不能含糊不清,而應明確表達擔保的意思,
同時該承諾函應載明擔保合同所必須具備的內容要素。
案例啟示
日常信貸業務中,銀行常常會遇到一些大客戶以公司內部制度或董事
長不在國內為由,拒絕按照銀行內部管理制度或流程辦理業務,如不願意和銀行簽訂保證合
同而只願單方出具保證擔保函等等。對於這樣的情況,一方面我們應儘可能要求客戶按照銀
行的常規做法操作。另一方面也需要站在客戶立場思考問題,如確係客戶合理要求,應在做
到滿足客戶需要的同時,避免風險。
篇三:丈夫出軌後寫的 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丈夫
出軌後寫的 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一般來說,常見的男方出軌後寫的保證書大概內容都有例如:本人以後再也不和某人(即婚
姻第三者)來往,否則共同財產全部歸妻子所有。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
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
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
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如果丈夫所出具的
保證書的內容未超出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也未違反強製法的規定,則屬於該丈夫本人的真
實意思表示,不存在受女方脅迫的情形,可以認定為離婚財產分割的依據,且附條件生效。
篇四:出軌後寫的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出軌
後寫的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要知道,為什麼
520除以3除不盡?因為愛情的世界裡容不下小三。如果老公婚後出軌,面對「除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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