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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的職責

2023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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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淺談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中的幾個問題
淺談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中的幾個問題
-------郭信主
雖然從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中提出允許進行法官助理改革試點已經有十多年了,但法官助理制度仍然停留在部分地方法院政策試點階段,顯得進展緩慢。由於未在法律制度上正式確立,導致部分試點法院的法官助理們的前景充滿不確定性,權利得不到保障。
一、法官助理制度的定位問題
制度定位是一個根本性問題。按照最高法院的改革要求,法院改革的核心就是審判組織及其運行機制和法院人員的分類管理問題。改變過去法院各類人員簡單套用行政公務員那套管理模式,切實建立以法官為中心,法官專司審判,法官助理輔助法官審判,書記員專司法庭記錄的職責明確、分工負責、監督有力、運轉高效的新型審判機制。而要建立法官為中心的新型審判機制首先要考慮的就是審判資源的配臵問題,這個問題的核心就是法官員額以及法官助理的配臵問題。法官員額制度是法官助理產生的基礎,法官助理制度要保證法官員額制度的實現。談法官與法官助理的配臵問題,實質就是要解決法官員額與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問題。僅談法官助理,不談法官員額;或者僅談法官員額,不考慮法官助理的配臵問題,都是不科學,不現實的,二者是互為條件、互為基礎的①。設臵法官助理就是為了分流法官的審判輔助性事務,減少審判對法官的需求,減少法官數量,提升法官綜合素質,使復合型、專家型的精英法官從繁瑣的事務中解放出來,重新優化組合核心審判資源,法官和法官助理分別從事不同性質的工作。大幅減少法官,必然涉及到原有法官的分流問題,包括法官助理在內的司法輔助人員改革為我們提供了重要分流的渠道②。2002年修訂的《法官法》規
定了有關法官員額的內容,這就為進一步深化法院人事制度改革,走精英法官之路奠定了法律基礎。確定法官員額比例是一個系統工程,不可能孤立地進行,應按照分類管理的原則,理順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的工作關係和職務關係,改變過去那種『書記員一助理審判員一審判員』的任職模式。?③
從現實情況來看,法官助理承擔的很多工作是原來書記員從事的工作,如何界定二者的職能劃分,是一個關係改革目標能否得到準確落實的重要問題。?法官助理是從事審判業務的輔助人員。確定法官員額後,一些不能繼續擔任法官但符合法官助理條件的人員可以擔任法官助理。??實行書記員單列序列。書記員屬於審判事務性輔助人員,實行編制單列、職務序列單列。?④由上可以看出,法官助理和書記員雖然都是司法輔助人員,但是一個是?從事審判業務?的輔助人員,一個是?審判事務性?輔助人員。
從審判機制上看,一方面法官助理代表法官負責庭前準備工作,他是法院與當事人聯繫的紐帶,是法院或法官為當事人服務的具體執行者。法官助理的出現,既體現了司法的服務職能,同時又避免了法官對案件的包攬行為,避免了法官與當事人之間私下接觸,客觀上也起到了內部監督作用;另一方面,法官助理是聯繫法官和書記員之間的紐帶,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法官助理在工作中既要接受法官的業務指導,又擔負著協調書記員開展工作的職責①。
二、助理審判員的取消和法官助理的任命問題
根據1999年出台的第一個《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第33條即?隨著審判長選任工作的開展,結合人民法院組織法的修改,高級人民法院可以對法官配備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審判員工作進行試點,摸索經驗。? 2004年9月出台的《法官助理試點意見》中提到法官助理改革,實行?老人老政策、新人新辦法?。
②?老人老辦法?是指試點法院試行法官助理制度後現任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在行使法官助理職能時法律職務不變,待遇不變;?新人新政策?是指試點法院不再任命助理審判員。如果法官員額出現空缺,可以經過法定程序,從現有符合法官(審判員)條件的人員中擇優選任。
結合最高法院一系列相關改革措施,我們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的在法院人員分類管理方面的一些改革措施路徑,首先是對書記員的單獨序化和聘用制管理,其次通過修改《法官法》提升初任法官的任職條件,切斷過去?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審判員?的常規晉升模式,接著實行法官的選任制、法官員額制,同時對落選的法官或者沒有進入員額內的舊有法官,調整出審判崗位或者轉化為法官助理制度,以確保員額化情況下法官數量能夠維持法院正常運轉。法官在定額化的前提下,員額不缺就不任命,缺乏時也不任命助理審判員,而是直接任命審判員。同時,為適應日益繁重的審判需要,還從外部不斷大量補充新的優秀的法律畢業生,作為新招的法官助理。
而在實踐中,也有理解認為助理審判員實質就是?法官助理?,進而認為法官助理改革就是將助理審判員改稱為法官助理。因為根據法院組織法中關於助理審判員的職責的規定:?協助審判員進行工作。由本院院長提出,經審判委員會通過,可以臨時代行審判員職務。?從詞義角度看,?協助?即為從旁幫助、輔助之意。應當說,?助理審判員?實質就是?審判員助理?,即現在的?法官助理?。只是我們過去一直把這一助理審判員制度走了樣,現在又高呼創新③。但根據《法官法》,助理審判員是法官,法官助理不是法官,是審判輔助人員。搞法官助理試點,決不是要把所有助理審判員轉任法官助理④。
在實行法官員額制度的條件下,法官助理改革絕不僅僅是增加一個職務序
列、增加人手的問題,而且也是對原有審判人員隊伍進行內部重新優化組合的過程,它要承擔優化審判資源,調整促成一個精英化法官隊伍的目標。
三、法官助理是否採用聘用制的問題
對於聘用製法官助理,支持者認為,最高法院提出的法官助理的要求太過原則,缺乏操作性,尤其在一些人員編制少、機構建制特別的基層法院,存在太多困難和障礙,增編太難、審判長選任後落選的舊有審判人員擺資歷、缺能力、助而不理、理而不能的現象已經暴露,難以轉化為法官助理,但是法院案件量逐年增加,審判壓力非常大,只有走編制以外、界定任期、面向社會、公開聘用的?編外?路子,上述諸多問題和矛盾便可迎刃而解①。理論界也有認為,隨著人民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將來法院人員構成中應當是除了法官作為固定人員擔任終身職務以外,其他都應實行聘用制,並在此基礎上根據優勝劣汰的競爭原則合理地增強人員的流動性②。
反對者認為,根據2004年最高法院出台的《法官助理試點意見》中要求法官助理 ?…(五)通過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符合國家公務員錄用條件。?,同時法官助理從事的屬於國家公務,只能由有執行公務資格公務員完成。根據國家對編制控制的精神,機構實有人員不能突破規定的編制,對超編人員不得核撥財政資金,還要承擔責令改正、有關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負責人要受行政處分③。另外,聘用制的法官基本都是從法院外部增加新人,只是在量上進行平面擴張,沒有根本上優化重組內部審判資源,迴避了對法院的內部改革,一時間應付了審判工作需要,長遠來看還會面臨不斷增加的難題。
從改革的趨勢來看,同為審判輔助人員,書記員從正式實行單獨序列管理之後新進人員已經全部為聘用制,法官助理不是不可以參考採用,但同時書記員
雖然為聘用制,但仍不失其公務員身份,仍為聘用制司法公務員,法官助理比書記員技能要求更高,為其隊伍的穩定發展而言,再結合考慮到中國實際來看,仍需儘量將法官助理定位為公務員序列,否則相比法院其他各類人員仍有失偏頗。但是法院改革是綜合性改革,改革需要一個過程,各地區各法院情況差別太大,故不能一刀切。筆者認為,對於審判任務重、內部改革阻力過大、編制有限的法院,如果爭取到地方黨委、政府的支持,也可以考慮暫時聘用一些符合法官助理條件的人員,做些庭前程序性、事務性工作,待編制有空缺的時候再擇優錄用,或等待我國確立相關法律依據後再集中展開。
對聘用製法官助理的管理又具有一些特殊性,例如他們不涉及職級發展問題,將來做得好也不可能晉升法官,現行法官在公務員待遇中就已經很低,聘用製法官助理們的待遇很難有持續吸引力,部分人員可能會一直心態不穩,隊伍相應流動性可能會更大一些,對其作用的發揮也存在一定特殊性,我們應當根據其特點對其合理定位、揚長避短,合理其配臵工作職能,強化管理,除了參考公務員管理規則的時候,也必須遵守《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制定勞動合同期限、工作業績考核、薪金升降的規則、社保繳納、招錄、辭退、辭職等一整套規則。在必要的時候,如果有機會,對一些優秀的法官助理,還可以嘗試幫助解決或爭取為地方事業編制,以增強法官助理職位對其的吸引力④。
四、法官助理的配臵原則和比例問題
(一)法官助理的配備原則問題
對於如何配臵法官助理,根據法官助理的性質和職責,我們認為宜堅持以下四個原則:(1)法官助理配臵要好鋼用在刀刃上。法官助理要優先配備給專業素質高、辦案能力強的法官,不搞一刀切,不搞平均分配。只有將優秀的法官助
篇二:談基層人民法院之法官助理
談基層人民法院之法官助理
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是提高法官隊伍整體素質的重要途徑,在今後一個相當長的時期,是人民法院隊伍建設的一條主線。而法官助理的設立則是法官職業化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提出設立法官助理,其目的是通過合理劃分審判工作職責,理順法官與其他各類審判輔助人員的關係,保證法官專司案件的審理 工作,有利於逐步實現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
一、法官助理工作的性質
原有的一審一書審判模式,法官承擔了閱卷、庭前準備、調解、撰寫法律文書甚至送達、等一系列繁雜事務,並不能專心致力於審判。法官助理的設立,使法官從瑣碎的雜務性事務中解脫出來,一心一意裁判案件,從而使法官的案件審理真正走向了專業化。因此法官助理的工作性質有以下幾個方面。
1、法官助理是法官審判案件的輔助人員,工作上受法官指導。
法官居於審判模式核心地位。法官助理與助理審判員不同,不再具有案件裁判權,而是從事與審判有關的輔助性工作。因此,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為法官的審判提供服務,工作上受法官指導。法官助理不可以成為合議庭成員,無權對案件的最終裁判表態,也不得干涉法官對案件的處理。因此法官助理在工作安排上應當圍繞法官的案件裁判進行,法官助理從事的大量事務性工作,使法官從事務性工作中解脫出來,法官助理的工作對法官具有一定的依附性。
2、法官助理的審判輔助工作具有相對獨立性。
法官職業化從一定意義上說也是審判職權重新分配的改革,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組成的審判系統中,審、助、書應各司其職,不得越位,否則就會影響司法效率和公正。法官助理的設立排除了法官庭前與當事人接觸的機會,避免其庭前預斷、先入為主,而只能通過庭審活動實現公正。因此法官助理的設立,在法官與當事人之間設立了一條隔離帶。法官助理的工作圍繞法官的審判核心進行,法官對法官助理工作可以進行指導安排,但法官不能干涉法官助理的工作,同時法官助理能以自己對案件的認識為法官最終作出裁判提供參考,通過庭前準備為法官順利審結案件創造條件。因此,在法官職業化後的審判組織系統中,法官助理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獨立性。當然,我們也要認識到,這種獨立性只是相對的,是存在於法官的監督與指導之下。
3、法官助理與法官既互相配合、又相互監督。
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導下工作,服從法官的工作安排。法官應注重對法官助理的培養。但法官助理與法官之間關係的過分親密、盲目服從、附合、依附不利於案件的公正審理。因此,法官助理不應完全依附於法官,其從事的審判輔助工作對法官的裁判權也有監督和制約作用。同時法官助理雖沒有案件裁判權,但將來通過缺額選任,總是要擔任法官的。因此,其可以對法官的裁判方案提出建議或參考方案,但不具備法律效力,僅供法官參考而已。
二、法官助理職責的確定。
「輔助性」應成為法官助理工作的主要標準。目前基層法院人員編制偏緊,「法官」人數雖多,但實際其中的非辦案人員占去了很大一部分,因此,對法官助理不宜再作細化分工。法官助理對其輔助性工作應是「全能的」,既包括程序性的,也包括實體性的;既包括行為性的,也包括文字性的。其工作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程序性事務:
庭前審查:(1)原、被告基本情況。(2)原告起訴的事實、理由,提交的主要證據(3)被告答辯的事實、理由,提交的主要證據。(4)雙方爭議焦點。(5)當事人申請調查證據時,依法調查、收集、核實相關證據。(6)確定開庭時間、地點,並通知法官。
2、與實體處理有關的事務:
(1) 在法官指導下,主持當事人訴訟證據交換、庭前調解等。(2)起草閱卷筆錄及庭審提綱。
(3)旁聽法官庭審,了解庭審情況。(4)起草調解書,填寫案件審判流程信息表及執法檔案,並監督書記員向雙方當事人宣判判決或送達調解書。
總之,法官助理的制度尚處於構建探索階段,以法官審判權行使為核心,為法官提供高效、周密的服務應是法官助理輔助性工作的本質所在。通過法官助理的制度的不斷豐富、完善,將有效地推動法官職業化進程,在更高層次上實現司法公正與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開展法官助理試點工作的意見
為建設一支職業化法官隊伍,實現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分類管理,保證法官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提高審判效率,最高人民法院經徵得中組部同意後決定,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開展法官助理試點工作。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法官助理試點工作的主要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確定試點法院。試點法院設法官助理。明確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三者之間的職能劃分和在審判活動中的相互關係。在審判工作中,試行「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的審判人員組合模式。
二、法官助理試點工作的基本原則
(一)遵循審判規律,審判工作與審判輔助工作適當分離的原則;
(二)分類管理的原則;
(三)確保案件審判質量和效率的原則;
(四)統籌兼顧、穩步推進的原則;
(五)老人老辦法、新人新政策的原則。
三、法官、法官助理的配備
試點法院應當以保證依法公正、高效地完成審判工作為前提,以案件數和審判工作量的發展變化為基本因素,並綜合考慮本院的法官素質,機構設置,法院轄區的面積、經濟發展水平、人口等情況確定所需的法官員額。
試點法院應當根據公開、平等、競爭的原則,通過考試、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選任法官和法官助理。
法官、法官助理和書記員的配備比例以及管理模式,可以根據試點法院的實際情況提出方案,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徵得幹部主管部門和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意後確定。
四、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的職責
(一)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法官助理是協助法官從事審判業務的輔助人員。書記員是審判工作的事務性輔助人員。法官助理、書記員在法官指導下工作。
(二)法官的主要職責是:核實案件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提出或者決定適用法律的意見。具體工作為:審核訴訟材料;開庭審判(包括訴訟中的調解);合議庭合議;製作裁判文書。
(三)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1、審查訴訟材料,提出訴訟爭執要點,歸納、摘錄證據;
2、確定舉證期限,組織庭前證據交換;
3、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須經法官審核確認;
4、辦理指定辯護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的有關事宜;
5、接待、安排案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來訪和閱卷等事宜;
6、依法調查、收集、核對有關證據;
7、辦理委託鑑定、評估、審計等事宜;
8、協助法官採取訴訟保全措施;
9、準備與案件審理相關的參考資料;
10、按照法官要求,草擬法律文書;
11、辦理排定開庭日期等案件管理的有關事務;
12、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與審判業務相關的輔助性工作。
(四)書記員在法官指導下,按照《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履行職責。
五、擔任法官助理的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嚴守審判紀律,清正廉潔,恪守職業道德;
篇三:我國法官助理制度試點工作情況概述
我國法官助理制度試點工作情況概述
法官助理,顧名思義就是法官的助理,是由法官指導下開展從事審判輔助工作的法院內部公務人員,法官助理本身沒有審判權。法官助理最早產生於十九世紀中後期的美國,當時是美國的法官以私人的名義聘請法官助理,後來得到美國聯邦和其他一些國家的認可後逐步推廣,至上世紀末被我國法院引入。
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國最高法院的指導和推行過程中主要經歷以下階段: ( 一) 1999 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中,首次提出了在高級人民法院開展法官助理制度,摸索法院人員分類管理的經驗; ( 二) 2002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若干意見》明確了在全國法院試行法官助理制度; ( 三) 2004 年 9 月經中組部同意,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於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開展法官助理試點工作的意見》,同時明確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法院為全國試行法院; ( 四) 2007 年 12 月,最高院下發了《關於在西部地區部分基層人民法院開展法官助理制度試點、緩解法官短缺問題的意見》和《關於在西部地區部分基層人民法院開展法官助理制度試點的實施方案》( 以下分別簡稱《試點意見》和《實施方案》) ,使法官助理制度試點擴充到西部 800 多個基層人民法院。再到近些年,一些經濟發達地區的基層法院為有效緩解案多人少的現實困境,也紛紛嘗試採用法官助理的形式。[1]以在我國試行法官助理制度較早的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為例,該院打破傳統的「一審一書」式,實行加入了法官助理的「3 +2 +1」和「1 +1 +1」模式: 普通程序為三個審判員,兩個法官助理,一個速錄員; 簡易程序為一個審判員,一個法官助理,一個速錄員。其中,法官助理又分程序助理和文字助理,程序助理的工作主要是送達、排期、調查取證、證據交換等庭前準備工作,文字助理主要承擔法律文書的起草工作。審判員的主要精力放在開庭和法律文書的修改定稿上。全國其他一些正在試行法官助理制度的法院採取的配比模式( 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 還有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3 + 3 +2」模式,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的「2 + 2 + 2」模式,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1 +2 +2」的模式,深圳羅湖區人民法院的「3 +3 +2」模式等,它們與北京市房山區人民相比也都是大同小異。總體看來,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國處於試行推進階段,其定位、職責等尚待法律認可確定,理論代寫論文界和實務界也有各自不同的見解,但對於我國試行並推進法官助理制度的必然性、可行性和現實意義已為多數人認同。事實上,法官助理制度十餘年的試點工作,在緩解當前法院人少案多這一凸出矛盾中,發揮了積極重要的作用。最直接的作用便是讓審判人員從大量繁瑣的輔助性事務中解脫出來,相應地減輕其工作壓力,使其有更充足的精力和清晰的思路來處理案件的審理。這也讓我們看到法官助理的現實需求量,高校法學院如能做足準備,主動介入,與人民法院一起推動這一制度的深遠發展,確保法律事務( 輔助工作) 人才梯隊建設良性循環,進一步優化審判資源和人力資
源,其對促進法院審判工作和隊伍建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對中國法治進程建設、法學教育改革的意義和影響都將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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