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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2023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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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得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必須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勞動法解除勞動協議。那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用人單位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律資任的形式  


法律責任,是指由於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由於法律的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後果。違反勞動法的責任形式有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前面已 說,今天我們探討的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主要是指經濟責任。經濟責任,是勞動合同當事人承擔勞動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其主要方式有支付違 約金、賠償損失和繼續履行。
違約金。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約定時,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金錢的責任形 式。根據違約金的性質.違約金可分為賠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性違約金是指旨在彌補一方因另一方違約所受到的實際損失而約定的違約金;懲罰性違約 金是指對違約行為進行懲罰,數額可以大於守約方實際損失的違約金。根據國家對違約金的干預程度,違約金可為分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兩種。凡是以合同約定 的違約金,就屬於約定違約金;由法律規定的違約金,就屬於法定違約金。原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5號,以下簡 稱(通知))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這一規定確立了約定違約金是我國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目前我國勞動法律法 規沒有對法定違約金作出具體規定。
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指一方當事人違法、違約造成對方損失時,應以其相應價值的財產給予補償。(勞動 法》第9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賠償損失是我國承擔勞動合 同違約責任的方式。這是承擔勞動合同違法責任的主要方式。
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指違反合同的當事人不論是否已經承擔賠償金或違約金責任. 都必須根據對方的要求,並在自己能夠履行的條件下,對原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繼續按照要求履行。我國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繼續履行是我 國承擔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民法典》第11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採取補救 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 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具有強制性。繼續履行作為承擔合同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和合同違約救濟的一種手段,雖然我國《勞動法》未予規 定,但從合同法原理、勞動法的立法宗旨、工會法及工會法解釋的精神和我國勞動合同履行的現狀考慮,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承擔形式適用繼續履行 原則意義重大。


三、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該承擔何種責任


《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總之,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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