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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典權 法律性質

202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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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
  1、國家或集體在某些情況下,雖然也可以成為出典人,但只能是繼受出典人,而不能是原始出典人。如在出典人(公民個人)將出典房屋贈與和遺贈給國家或集體的情況下,國家或集體即成為繼受出典人。此時,發生典權關係主體的變化。房屋典權為不動產物權,因此,不同於以動產為標的質權和典當關係。
  2、房屋典權是他物權。房屋典權是承典人在出典人所有的房屋上所取得的一種權利,是房屋所有權各項權能相分離的結果,即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權與處分相分離。因此,房屋典權以承典人占有出典房屋為成立條件。至於占有為直接占有,還是間接占有,在所不問,出典人並不因此喪失出典房屋的所有權。所以,房屋典權為一種他物權。房屋典權與附買回條款的房屋買賣不同。在房屋典權中,出典人雖可於一定條件下回贖出典房屋,但這是在房屋所有權沒有轉移的情況下進行,如果房屋所有權已經轉移給承典人,則出典人不能回贖房屋。附買回條款的房屋買賣是買賣雙方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附有出賣方到期可買回房屋的特別約定。依該約定,出賣人於一定期限後可用受領的價金或約定的價金買回已出賣的房屋。這種買回是在房屋所有權已經轉移的情況下進行的。
  3、房屋典權是用益物權。房屋典權是用益物權,還是擔保物權,亦或是兼具有用益和擔保功能的特種物權,傳統民法上頗有爭議。中國學者亦主張,房屋典權為用益物權。筆者從之。因為,“典權的目的在於使用出典房屋並取得收益,即獲取出典房屋的使用價值,而非獲取房屋的交換價值。擔保物權以擔保債權受清償為目的,旨在獲取擔保物的交換價值。故房屋典權為用益物權而非擔保物權,(2)典權是獨立存在的物權,不以其他權利的存在為存在前提。出典人與承典人之間,只存在典權關係,面不存在任何債權關係。出典人雖取得典價,但並非借貨,而是典權的對價。故房屋典權不可能為擔保物權,只能是用益物權。房屋典權與地上權、地役權等同為用益物權,但房屋典醴權的用益方法及範圍要比其他用益物權廣得多。其他用益物權只限於一定目的的用益。而房屋典權,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凡依房屋的性質,可實現用益目的的方法,承典人均得為之。就是說,承典人承典房屋後,既可以用於生活居住,也可以用於經營,還可以出租、轉典等。
  4、房屋典權是有期物權。物權在一定期限內存續者,為有期物權。典權只能在一定期限內存在,故為有期物權。典權的期限即典期,為限制回贖權的期限。在典期屆滿前,出典人不得回贖典物。而在典期。屆滿後一定期限內不回贖典物的,則為絕賣,典權關係消滅,承典人取得典物的所有權。可見,典期屆滿並不必然導致典權的消滅。在典權關係中,當事人約定典期的,應依其約定。但約定典期不能超過法定典期。當事人沒有約定典期的,出典人可以隨時要求回贖房屋[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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