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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權的變動

202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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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和消滅都是在一定的事實發生之後。房屋所有權的變動就包括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和消滅,本文就這兩方面進行闡述。
一、房屋所有權的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新建房屋、無主房屋的所有權,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權利和意志為根據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沒收房屋;(3)收歸國有的無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層)。
2、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根據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轉移之房屋所有權,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權和其轉讓所有權的意志為根據的。
繼受取得分為因法律行為繼受取得和因法律事件繼受取得兩類。
1、因法律行為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是取得房屋所有權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幾種形式:(1)房屋買賣(包括拍賣);(2) 房屋贈與;(3)房屋相互交換。房屋所有權自所有權轉移手續辦理完畢後產生效力,即進行所有權登記後便取得房屋所有權。
2、因法律事件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指因被繼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在有數個繼承人的情況下,只要繼承人未作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繼承的房產如果未作分割,則應認為數個繼承人對房產享有共同所有權。
二、房屋所有權的消滅,是指因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原房產權利人失去對該房產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引起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法律事實有如下幾種:
1、房屋產權主體的消滅。如房屋所有權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以及法人被終止而導致房產成為無主財產。
2、房屋產權客體的消滅。包括自然災害、爆炸、戰爭等引起房屋的毀滅以及自然損毀等。
3、房產轉讓、繼承等引起原房產權利人對該房產權利的消滅。
4、因國家行政命令或法院判決而喪失。如國家行政機關對房產所有權人的房產徵用、徵購、拆遷等,除依法給予相應的補償外,原房產權利人的權利因徵用、徵購、拆遷而喪失。又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將一方當事人的房產判給另一方當事人所有,原房產權利人因判決發生法律效力而喪失該房屋的所有權。
5、房產所有權人放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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