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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超期審理怎麼投訴

2023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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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官超期審理怎麼投訴


《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普通程序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再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但對於再延長多少期限《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最高院2000年9月22日下發的《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對審理期限則作出了更具體的規定,其第二條: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二、再審被駁回後能否申請再審


(一)再審被駁回後可以再次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再審申請被駁回後再次提出申請的;
2、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3、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後又提出申請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但因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而再審作出的判決、裁定除外。


三、人民法院對和解申請的審查重點是什麼


人民法院對於和解申請的審查重點是債務人是否具備破產原因,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是申請和解的實質性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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