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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支付令的同時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嗎,相關法律規定

2023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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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為對法律知識了解的很少,而導致自己沒有辦法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我們需要多多了解一些於自己息息相關的法律知識,本篇文章為您整理了一些關於申請支付令的同時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嗎,相關法律規定的法律知識,請閱讀文章詳細內容了解。
一、申請支付令的同時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嗎
申請支付令,就不能再申請財產保全。支付令是人民法院適用督促程序催促債務人及時償還債務的程序,此程序並不經過審判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所以是屬於一種非訴特別程序。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訴前財產保全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
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二百一十四條申請支付令條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第二百一十六條支付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
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一十七條債務人異議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後,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轉入訴訟程序,但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除外。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法院申請支付令並不起訴程序,而財產保全要在起訴前或者訴訟中才能申請的,所以申請支付令的同時不能申請財產保全。
只能轉入訴訟程序後,才能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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