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強制執行後不可以調解,被執行人可以與申請人協商,讓申請人取消強制執行。一般來說,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法院就會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採取凍結、劃撥、拍賣、變賣等措施。
一、
被強制執行後不可以調解,強制執行的對象是已經可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其權利義務已經確定,所以不可以再進行調解;但是執行中當事人可以進行執行和解;如果雙方自願變更執行名義確定的權利義務的主體、內容等內容,可以達成書面的執行和解協議;但是,如果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後,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調解結案後還能起訴。
二、
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有:
1.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2.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如房產、車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引用法條
一、
被強制執行後可以調解嗎
被強制執行後不可以調解,強制執行的對象是已經可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其權利義務已經確定,所以不可以再進行調解;但是執行中當事人可以進行執行和解;如果雙方自願變更執行名義確定的權利義務的主體、內容等內容,可以達成書面的執行和解協議;但是,如果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後,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調解結案後還能起訴。
二、
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有:
1.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2.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如房產、車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引用法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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