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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地役權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據

202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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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權是我國《民法典.》規定的法定用益物權。其主要目的為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提高自己的不動產效益。那麼關於地役權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據?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

關於地役權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據


  (一)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二)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3、利用目的和方法;
  4、利用期限;
  5、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6、解決爭議的方法。
  (三)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

地役權的含義以及變動後的登記


  所謂地役權是指不動產權利人為自己使用不動產的便利或增強自己不動產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
  地役權是以他人民法典規定,地役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儘可能減少對供役地權利人物權的限制。另外,地役權人因其行使地役權的行為對供役地造成變動、損害的,應當在事後恢復原狀並補償損害。地役權人對於為行使地役權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設施,如電線、管道、道路,應當注意維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設施損壞而受到損害。另外,地役權人對於上述設施,在不妨礙其地役權行使的限度內,應當允許供役地人使用這些設置。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已經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地役權的消滅
  地役權是一種不動產物權,則不動產物權的一般消滅原因,當然適用於地役權。以下敘述的是地役權消滅的幾項特殊原因:
  (一)土地滅失。土地滅失是任何以土地為標的的物權消滅的原因,但地役權不但因為作為其標的物的土地(供役地)滅失時消滅,而且地役權也因需役地的滅失而消滅。
  (二)目的事實不能。設定地役權的目的事實上不能實現,即供役地事實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時,地役權消滅。例如,汲水地役權因供役地水源枯竭而消滅。
  (三)供役地權利人解除地役權關係。在下列兩種情形下,地役權因供役地權利人解除地役權關係而消滅:第一,地役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濫用地役權;第二,有償利用供役地,約定的付款期間屆滿後在合理期限內經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
  (四)拋棄。地役權人如將其地役權拋棄,供役地則因之恢復其無負擔的狀態,地役權歸於消滅;但如果是有償的地役權,地役權人拋棄地役權後,仍應支付地役權全部期間的租金。
  (五)存續期間的屆滿或其他預定事由的發生。地役權如有存續期間,因期間的屆滿而消滅。其設定行為附有解除條件的,因條件的成就,地役權消滅。
三、

地役權的屬性指的是什麼


  從屬性。地役權的從屬性是指地役權不得與需役地相分離而單獨為轉讓,也不得單獨成為其他權利的標的。對地役權的從屬性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併轉讓,但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規定的具體所指的:一是需役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不能自己保留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而單獨將地役權讓與他人;二是需役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不能保留地役權而將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讓與他人;三是不能將需役地的使用權與地役權分別讓與不同的人。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併轉讓。這說明只有在需役地的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被抵押時,地役權才能同時被抵押。
  不可分性。地役權的設立是為了實現土地利用的最大化,而實踐中無論是需役地還是供役地都可能發生分割,因此為了確保地役權的宗旨能夠實現,法律上有必要規定地役權不因為抑或需役地的分割而有所變化。這就是地役權的不可分性。由此可見,地役權的不可分性是指地役權的發生、享有以及消滅就需役地與供役地而言,均及於其全部,不得分割為數部分或僅為一部分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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