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常規企業併購的法律步驟有,先作出併購決議,然後併購各方簽訂相關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然後通知債權人,並在報紙上進行公告,最後辦理併購的變更登記,以及註銷被併購公司。
一、
進行常規企業併購的法律步驟有:
1.公司做出併購決議;
2.由併購各方簽訂併購協議;
3.公司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4.及時通知債權人並公告;
5.辦理併購公司的變更登記和被併購公司的註銷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二、
企業併購存在的風險有:
1.信息不對稱造成的法律風險是指交易雙方在併購前隱瞞一些不利因素,並在併購完成後給對方或目標公司造成不利後果;
2.違反法律規定的法律風險,在信息披露、強制收購、合法程序、一致行動等方面表現突出;
3.企業併購可能發生的糾紛主要包括產權不明、主體不合格引起的糾紛;行政干預糾紛;利用併購進行欺詐糾紛;員工安置糾紛等。
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的清算財產應當依次用於清償債務、處理公司財產和進行股權分配。
引用法條
一、
進行常規企業併購的法律步驟有哪些
進行常規企業併購的法律步驟有:
1.公司做出併購決議;
2.由併購各方簽訂併購協議;
3.公司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4.及時通知債權人並公告;
5.辦理併購公司的變更登記和被併購公司的註銷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二、
企業併購存在的風險有哪些
企業併購存在的風險有:
1.信息不對稱造成的法律風險是指交易雙方在併購前隱瞞一些不利因素,並在併購完成後給對方或目標公司造成不利後果;
2.違反法律規定的法律風險,在信息披露、強制收購、合法程序、一致行動等方面表現突出;
3.企業併購可能發生的糾紛主要包括產權不明、主體不合格引起的糾紛;行政干預糾紛;利用併購進行欺詐糾紛;員工安置糾紛等。
三、
企業併購後責任如何劃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的清算財產應當依次用於清償債務、處理公司財產和進行股權分配。
引用法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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