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例中判定孩子的撫養費用的方法是按照父母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給付。撫養費可以定期支付,也可以一次性給付。孩子的撫養費一般給付到十八周歲為止。
一、
離婚案件中撫養費一般根據子女情況、父母承擔能力、當地生活水平確定。具體標準一般為月總收入、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撫養兩個以上子女的,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八條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條
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二、
離婚後可以要求增加孩子的撫養費,但是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增加撫養費的情形。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三、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引用法條
一、
離婚案例中如何判定孩子的撫養費用
離婚案件中撫養費一般根據子女情況、父母承擔能力、當地生活水平確定。具體標準一般為月總收入、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撫養兩個以上子女的,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八條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條
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二、
離婚後還可以要求增加孩子的撫養費嗎
離婚後可以要求增加孩子的撫養費,但是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增加撫養費的情形。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三、
小孩的撫養費給到幾歲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引用法條
-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條
-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八條
-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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