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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六天故意砸人十餘次!長春高空拋物致死案一審宣判!

2024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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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長春高空拋物致人死亡案」在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宣判,被告人周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43000餘元。受害者姐姐婁青(化名)哭著告訴媒體,「感謝當地司法機關給出的公正結果,判處殺人犯死刑。」
案件回顧
2023年6月22日晚,28歲的女子小婁在吉林省長春市紅旗街萬達廣場夜市小吃街,被一塊從高空拋下的磚頭砸中,不幸離世。而從高空拋擲磚頭砸中小婁的,是住在附近的男子周某。

事發現場|圖源:新京報。
據悉,這已經不是周某第一次作案,有目擊者曾經向記者表示,在6月17日也看到過該男子從高處扔下過罐裝可樂。就在事發前五天,周某還曾經砸傷另外兩人,但警方一直未找到施害者。
周某主動投案之後,向公安機關供述:自己想死,不敢跳樓,便想扔磚頭砸死人。周某還在庭審中表示,自己知道公寓樓下人流量很大,並在入住公寓的六天內曾十幾次向樓下拋擲磚頭等物品。
法律分析
01 周某為何觸犯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周某的行為構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
周某的行為如果滿足如下要件,即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起來看看——。
a) 客體要件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本質特性是客體的不特定性,針對的是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公私財產等,不是針對特定個人或公私財產的行為。
本案中,周某在案發前曾多次從高空拋物,且拋物的地點人流量大,隨時可能砸中路過的行人,他的行為危害的是路過該地點的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
b) 客觀要件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並且需要造成嚴重危害後果。
本案中,周某在客觀方面危害了樓下行人的公共安全並且造成了兩人受傷和一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其多次高空拋物行為,與放火、決水、爆炸等行為,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
c) 主體要件
該罪的主體多為一般主體,少數為特定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該罪的主體。
本案中,周某符合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的要求,並且長春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出具的鑑定意見通知書顯示,周某涉案時無精神病,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d) 主觀要件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有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本案中,據周某的供述及調查,周某系多次故意向樓下拋擲物品,主觀上具有直接故意
02 物業是否負有法律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在案件發生前,周某就多次向樓下拋擲物品致人受傷,但是物業等建築物管理人都沒有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在案發前幾日,周某砸傷兩名路過的女子之後,受傷的女子就曾經報過警,但警方一直沒有排查到嫌疑人,直到小婁被砸不幸身亡。
受害人小婁的姐姐婁女士表示,夜市、物業等在這起本可以預防的案件中都有責任,她將繼續追究有關單位的責任。
03 高空拋物與高空墜物的區別。
高空墜物不是人為直接造成的,是物品自行墜落;而高空拋物,是行為人故意拋出物品。
案件啟示
周某的行為造成了被害人小婁死亡和宋某等人受傷,釀成了慘痛的悲劇,自己也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法院以死刑判決重申高空拋物的違法性、危害性和需要承擔的沉重法律責任。
防治高空拋物,離不開各方面的努力,也需要我們不斷提升法律意識,不存僥倖心理,更不能存害人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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