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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違法建築才有補償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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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樣的違法建築才有補償
第一種歷史原因造成的「違建」
這部分違建大多出現在農村,因政策歷史原因,有一部分按照現在的法律法規被認定為「違建」的房屋建築在建造時按照當時當地規定不需要經過規劃部門審批,只要取得村委會同意即可建造。但如果簡單粗暴地認定這些因歷史原因成為「違建」的房屋在拆遷時不予補償,對被拆遷人來說顯然並不公平,也有違法理。因此,這部分房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補正辦理相關證件,在拆遷過程中也需要考慮歷史原因和實際情況進行一定補償。
第二種無搶修故意,超過行政處罰時效
這種「違建」的概念中有兩個關鍵點:1、是沒有搶修故意,僅僅是出於農民本身缺乏法律常識,延續以往認定習慣,誤以為經村上同意就可以建造房屋,並非出於騙增補償的故意而建造房屋;2、該建造行為具體認定和處理時間點超過行政處罰時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如果被拆遷人家中待拆遷「違建」同時滿足以上兩個條件,應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基於已經穩定的社會關係不予追究,在拆遷過程中也應當納入拆遷補償範圍內,給予一定補償。
第三種因主管部門過錯形成的違建
此種情形較為特殊,形成原因主要是村鎮幹部或主管部門失職怠工,對村民提出的蓋房申請口頭同意,但因種種原因並未按規定流程和要求辦理或拖延辦理,或採取其他口頭哄騙、欺瞞方式導致村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蓋建房屋既成,最終卻被認定為違建。這部分房屋的所有權人如能舉證證明曾經上交建房申請,並有證據證明建房申請已經村鎮領導的批示,則視為政府默許,應當劃入拆遷正常補償範圍。
第四種以罰代拆,一事不再罰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時效規定,因政府積極履責,在2年內採取以罰代拆、以罰代管等措施,或不作為的「違建」應被推定為政府默許,根據「一事不再罰」原則,已經處理的這部分違建也應在拆遷時劃入補償範圍。
二、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划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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