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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如何應對單位偽造證據以借調名義規避法律責任

2023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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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如何應對單位偽造證據以借調名義規避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呢?這是一起簡單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但該案在現階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即用人單位試圖以借調名義來規避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該案在庭審中,被告被迫放棄借調,又以名為借調實為派遣來逃避.下邊將該案的代理意見刊載出來,或許能給朋友們一些參考.  民事代理詞(用人單位試圖通過仿造證據以借調派遣名義規避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尊敬的審判長:
  現就貴院受理的原告劉某訴被告重慶某物業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發表原告的代理意見如下,懇請重視、採納。
  本代理人認為: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判決予以主張。
  一、被告認為雙方是勞務派遣關係的觀點完全不成立。
  其1、案外人重慶聚緣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下稱聚緣公司)不具有勞務派遣資格。
  其2、原告從未與"聚緣公司"簽訂過《勞動合同》,更未建立過勞動關係。
  其3、被告舉示的證據將其試圖以勞務派遣關係來掩蓋雙方的事實勞動關係並轉嫁自己法律責任的意圖暴露無遺。被告舉示的證據--原告填寫的《檔案管理表》是在被告威脅"要麼填表要麼走人"的兩難選擇之下,被逼迫所填寫。但該證據載明的原告工作簡歷充分證明:原告在2009年2月19日到被告處面試之前一直在其他單位工作,但被告舉示證據《借調人員情況說明》載明的出具時間卻為"2009年2月17日",也就是說,原告尚在其他單位工作的時候,就被"聚緣公司"派遣到了被告處工作。
  其4、被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聚緣公司出具原告工資系由其支付的《證明》形成於訴訟過程中,不屬於書證,也不符合其他法定的證據種類。該《證明》不符合證據規則,不具有證據的效力。而被告更未在法庭指定的時間內舉示出聚緣公司支付工資的財務憑證等證據資料,印證原告工資實際由聚緣公司支付的事實,理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綜上所述,原告與聚緣公司根本沒有任何法律關係。原告與被告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二、本案雙方之間存在著事實勞動關係,原告的訴訟請求完全成立。
  被告代理人在開庭時陳述稱,派原告等人體檢,是在聚緣公司派遣原告到被告處工作面試時進行的。但《體檢報告》載明的時間卻是原告等在被告處工作長達6個月之後的事。原告舉示的《工作證》和《體檢報告》等證據充分證明雙方之間存在著事實勞動關係。顯而易見,被告欲借"勞務派遣"之名而逃避其作為事實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完全不能成立。
  據此,被告應支付拖欠的原告2010年8月份工資至少1700元;應雙倍支付原告自2009年3月20日至合同解除之日的工資,即另支付工資28900元(暫按月工資1700元計算:1700×17月);應支付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暫計3986元(計算方法:1700÷21.75×3倍×17天);被告應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應不少於3400元(計算方法:1700×2)。
  上述金額中所適用的原告月工資標準應按原告的實際工資收入予以計算。
  三、本案被告明顯有偽造證據行為,意欲侵害原告的合法權益,掩蓋雙方之間的事實勞動關係。
  從無人簽字的《借調協議》、到與事實完全不符合《借調人員情況說明》,充分說明本案被告偽造證據。同時,被告舉示的原告《求職申請表》也與原告複印的《求職申請表》不一致,其頂部的"重慶聚緣房地產經紀"等文字也是被告工作人員在原告離職後補填。該文字和前述協議等文件上的簽章都可以通過司法鑑定予以確認其真實性。
  因此,當事人強烈要求法院將該案移送有關部門予以偵辦。我們認為,鑒於本案被告涉嫌偽造證據,意欲干擾正常的司法審判,為便於有關部門對本案被告舉示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及時進行司法鑑定,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希望合議庭能予以考慮。
  綜上所述,原告訴訟請求完全成立。
   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重慶分所
   律師
   201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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