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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競業禁止的法律規定

2023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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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競業禁止的法律規定
法定競業禁止主要是指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外合資企業總經理、副總經理、合夥企業合伙人、國有企業董事、經理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應當遵守的競業禁止規定。相關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公司法》
第七十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條第三項 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企業的商業競爭。
《合夥企業法》
第三十二條 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第七十一條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五條 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商業銀行法》
第五十二條 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各項業務管理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戶的資金;
(三)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四)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業務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
第三十三條 董事應根據公司和全體股東的最大利益,忠實、誠信、勤勉地履行職責。
第三十四條 董事應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其應盡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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