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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拆遷系列之:市國土資源局出具回復函,敷衍了事;省國土資源廳出具決定書,確其違法

2023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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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內容:安徽拆遷系列-市國土資源局出具回復函,敷衍了事;省國土資源廳出具決定書,確其違法。
  【案情簡介】
  方先生是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人,其在屯溪區長塘街1號擁有土地使用權及房產,因區政府進行仙人洞南路改造項目,方先生的房屋面臨拆遷。區政府於2012年4月1日在政府網屯溪區政府網站公布了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的徵求意見稿,明確公示期內可以提出異議,但是方先生提出的異議卻如石沉大海般沒有回覆,5月5日區政府竟然公布了正式的徵收補償方案和初步評估公告。根據這些文件,方先生原本近500平的房屋得到的補償款只能買個120多平方的房子,這樣的補償標準太不合理。為什麼自己在區政府的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公示期內提出的異議無人答理?政府為什麼可以罔顧被拆遷人的異議而直接敲板定磚,直接公布正式的徵收補償方案?為什麼不公布詳細的評估報告?政府工作人員可以強拆我們的房屋嗎?如此多的疑問,方先生無法從政府那得知,為尋求幫助,方先生來到了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找到了王優銀律師、王光輝律師,委託兩位律師幫助自己維權,拿到合理的房屋補償款。王優銀律師、王光輝律師在同當事人在律所大會議室進行溝通交流後,結合委託人方先生提供給兩位律師的相關資料,制定了一個嚴謹縝密的辦案策略。
  【辦案掠影】
  辦案第一輯:申請信息公開,市國土資源局敷衍了事為了核實方先生房屋被徵收的合法性問題,王優銀律師、王光輝律師決定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3、20、24、26條的相關規定,向黃山市國土資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書面公開仙人洞南路改造項目徵收範圍(東至大衛路,南至長干中路,西至五斗唐巷,北至黃山中路)內的土地所有權狀況(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及相關政府文件信息”,以從中尋找政府相關工作中存在的違法點,為進一步的維權尋找有力的法律契合點。
  但孰知,黃山市國土資源局竟在9月27日做出這樣的《回復函》:您戶位於屯溪區上新長塘巷1號的土地使用權為國有建設用地,面積為499.57平方米。其非但沒有針對委託人提交的申請內容予以回復,而且還答非所問,迴避實際問題,不負責任的做出以上《回復函》,明顯的敷衍了事。辦案第二輯:提起行政複議,回復函終被確認違法出現這樣的回覆結果,兩位律師並不感到意外,反而更堅定了兩位律師為委託人維權的信念,而國土資源局這樣的《回復函》,不正好可以從側面反映出政府的這一拆遷過程中極有可能存在違法之處嗎?想到這裡,兩位律師建議委託人方先生於2012年10月14日向安徽省國土資源廳提起了行政複議申請,請求國土資源廳依法確認黃山市國土資源局不適當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的行為違法。並撤銷市國土資源局在2012年9月27日做出的《回復函》,責令國土資源局重新做出政府信息公開行為。[page]
  省國土資源廳受理了委託人的複議申請,經過兩位律師四處奔波,搜集資料和證據,針對市國土資源局的辯稱提出自己專業的法律見解,以高超的法律運作能力和有力的客觀證據,最終使得安徽省國土資源廳在2012年11月30日做出了皖國土資複決字【2012】第10號,確認黃山市國土資源局於2012年9月27日向方先生做出的《回復函》行為違法。兩位律師的努力終於沒有白費,雖然這也許是兩位律師做出的一小步,但對於委託人維權來說卻是一大步。
  【律師說法】
  本案中涉及到的爭議點是黃山市國土資源局是否不正當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的職責。針對這一問題,市國土資源局提出其是依據《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4號)規定已經向委託人方先生公布了土地登記結果,而委託人申請的公開相關文件等原始資料不屬於規章規定公開的範圍,因而不予公開。且其認為委託人申請公開的土地所有權資料屬於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依據《土地調查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相關土地調查成果應當待國家、省公布後,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其還認為委託人的其他申請事項,不屬於其職能,應向其他有權單位申請信息公開。
  雖然黃山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的這些辯稱看似合理,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答覆:(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三)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做出更改、補充。
  本案中,市國土資源局只是出具了一個《回復函》,僅告知委託人房屋的土地使用權為國有建設用地,面積為499.57平方米。這一回復對於委託人來說毫無意義,對委託人申請的內容其並沒有做到分別答覆,針對委託人“相關政府文件信息”這一不確定的說法,市國土資源局也沒有在回復函中告知方先生做出更改或補充。雖然市國土資源局向國土資源廳提出的辯稱都有法律依據,但現實中,其確實沒有盡職履行職責,對於方先生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敷衍了事,省國土資源廳確其行為違法合法合理。現實生活中,有關政府工作人員可能會因為種種原因怠於履行其職責,以為馬馬虎虎就可了事,殊不知正是因為其不盡職,才會造成那麼多的權利受害人無法得到應有的待遇。[page]
  這一案子警醒著有關政府工作人員時時牢記:百姓之事無小事,盡職盡責為百姓服務。同時也建議更多的被拆遷人一旦在政府拆遷過程中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一定要向方先生一樣,拿起法律武器,堅決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勝訴動態安徽拆遷系列之:市國土資源局出具回復函,敷衍了事;省國土資源廳出具決定書,確其違法本所王優銀律師、王光輝律師代理的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方先生征地拆遷補償款一案,黃山市國土資源局對於方先生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敷衍了事,不負責任的出具了一封《回復函》,最終被安徽省國土資源廳在2012年11月30日做出的皖國土資複決字【2012】第10號中確認其於2012年9月27日向方先生做出的《回復函》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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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優銀,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2010年度中國百強大律師,被譽為“京城維權四傑”之一。聖運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團隊由趙健、陳言均、裴愛英、楊波、王光輝、庫建輝等律師組成,承諾只為被拆遷人維權的律師團隊。專業代理征地拆遷維權案件,並獨創性拆遷維權技巧實戰性強,勝訴高於傳統行政訴訟模式四倍的征地拆遷“組合訴訟”維權理論的提出者和倡導人。增加補償效果突出,並作為律師事務所培訓拆遷律師的教材。王優銀律師有十二年法律服務經驗,有過上千起勝訴案件的成功積累,熱情服務,全力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特別善於處理疑難複雜糾紛和突發性事件,具有極強的危機化解能力;被授予市級“法律服務先進個人”。思維嚴謹,善於運用獨創的方法和獨到的見解為客戶排憂解難,謀求客戶利益的最大化。
  王優銀律師電話:13811117637,歡迎隨時電話或者簡訊免費諮詢!(請說明來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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