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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離婚不離房更會造成雙方傷害加深

2023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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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內容:一人一間,這種所謂男女平等的離婚住房分割方法,從形式上看似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實際上是忽視了男女兩性之間的差異,常常使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下面,房地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相關內容。
  河北省兩家較大的律師事務所曾處理過的80件離婚案例中,女性的財產權利並未能得到充分重視。
一套普通的兩室一廳卻要進行特殊的“裝修”——兩個房間用輕質材料的間牆分隔開了。
  這是廣州市白雲區法院近日做出的“兩全其美”的離婚住房分割判決:一分為二。陽台、小房間和東面的房屋歸男方使用;大房間、西面的房屋歸女方使用,大門入口處兩人共同使用,並開兩門供雙方出入。
  類似的判決在一些離婚案件的住房分割中並不鮮見,但是這種做法究竟是否妥當,即使在許多法律界人士的眼中也是對此持有異議的。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研究會常務理事、石新律師事務所李秀華律師說:“這種所謂男女平等的分割方法,從形式上看似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實際上是忽視了男女兩性之間的差異,常常使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尷尬的“同居”
  一些解除了婚姻關係的夫妻,由於居無另所,不得不按照法院的“公平”判決尷尬地住在同一屋檐下。結果不久之後,就會磕磕碰碰、戰火又起。
  在近期出版的報刊《民主與法制》上,記者讀到了這樣一則消息——
  上海浦東一對感情已徹底決裂了的“同居”夫妻,形同陌路般地生活在一間一居室內已經超過了兩年,並且至今仍在維持這種“尷尬”的生活方式。
  這是一種怎樣的折磨呢?與前夫同守一室的胡女士說,她不僅要忍受左鄰右舍的不解,而且還要忍受精神上的煎熬。“我簡直都快要發瘋了,然而我卻無力另找住房,也沒有理由‘趕’走前夫,因為法律沒有賦予我這樣的權利。”她無法預知,這一現狀還將維持多久?
  胡女士如此描述她的尷尬境地:由於房間小,只能放一張床和一張鋼絲床。“一般情況下,兒子睡床上,我睡摺疊式的鋼絲床。他如果回來,則和兒子睡在一起。有一次,我和兒子睡在床上,他卻半夜三更的時候回來了,硬要睡到床上來。無奈之下,我只得搬著竹躺椅,睡到了廚房間。”
  法院的一紙離婚判決書,解除了感情破裂的夫妻痛苦的婚姻,賦予了他們重新開始新生活的權利。然而,這張體現“公平”的判決書卻讓像胡女士一樣的離異“夫妻”無所適從。李秀華律師調查了河北省兩家較大的律師事務所曾處理過的80件離婚卷宗,通過分析發現,在離婚過程中,女性的財產權利並未能得到充分重視。男方從法律上獲得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比例高出女性6.82%,離異雙方對於住房分割判決有爭議的高達73.75%。[page]
  有家不敢回
  看似公平的住房分割判決,卻使一些離婚女性根本不敢和前夫共同“享受”屬於自己的房子。李秀華律師向記者講述了近日她無償代理的一起上訴案件。
  今年35歲的裴蘭(化名)在1995年4月同本單位的劉某結婚後,與婆婆住在一起。雖然生活水平一般,但婆婆對她關懷備至,一家人相處得倒也融洽。只是婆婆和丈夫時時流露出“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意思,讓她感到隱隱不快。
  維持了一年的平靜生活,伴隨著女兒的出生消失了。自從1996年8月女兒呱呱墜地後,婆婆一改往日的笑臉,言談話語間時常夾雜著難聽的字眼,後來藉口住房擁擠讓他們搬離。
  正在裴蘭痛苦不堪的時候,單位分給他們一套兩室一廳的樓房。本以為可以遠離婆家的冷言冷語,好好享受三口之家的安逸生活,丈夫劉某的態度卻令她寒心。劉某不僅從沒有給過女兒一個微笑,而且只要看見同事、朋友家生了男孩,便回家指桑罵槐、無理取鬧。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裴蘭帶著女兒住到了姐姐家。
  分居的2年間,在同一個單位工作的丈夫劉某從不過問裴蘭母女倆的冷暖,更沒有給過她們一分錢。
  1999年12月,裴蘭決心結束這段痛苦的婚姻,於是向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與劉某離婚。
  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婚姻基礎一般,婚後未建立起真摯的夫妻感情,雙方均同意離婚,法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兒年齡尚小,隨裴蘭生活為宜,劉某每月負擔孩子撫養費230元。家庭財產依法分割。住房由於系共同的單位所分,所以判決劉某居住一小間,裴蘭帶著女兒居住一大間,其他設施共同使用。
  法院做出的平均分割住房的判決,給剛剛走出痛苦婚姻的裴蘭增添了新的煩惱。
  “我再不敢向他(前夫)提起那裡有一個房間是屬於我的。”離婚後,裴蘭沒有在法院判給她的房間裡的床上睡上過一次。有一天,她回去收拾自己的衣服,發現大門的鎖換了,於是她找到家委會進行調解。經過家委會幹部和街道辦事處司法人員做工作,前夫劉某隻好交出了一把鑰匙。可是,當裴蘭用那把鑰匙開門時,發現根本打不開鎖。裴蘭只好二進家委會的大門,可是前夫及其母親卻耍起了無賴,“當時我嚇得直哆嗦。第二天,他們又到我所住的姐姐家大鬧了一場。”
  有家不能回的裴蘭不得不以前夫強占住房為由再上法庭,要求重新分割房屋。
  作為裴蘭的代理律師,李秀華反對一審法院在判決離婚案件時採用的平均分配的原則,“一審判決將原住房一分為二,離婚雙方各住一間,並未真正在財產上體現出維護婦女的權益,反而成了男方毆打女方、男方家屬辱罵女方的機會。”她認為,儘管這套住房是兩人婚後共同購買的新房,但是離婚後不宜雙方共同居住。根據她的建議,法院依據《婚姻法》31條之規定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之規定“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將這套兩室一廳的住房給裴蘭母女居住,而裴蘭給予黃某一定的經濟補償。[page]
  傷害仍在繼續
  離婚判決時,將住房平分給有暴力衝突的男女,這樣的判決無異於一紙空文。女方不僅會繼續受到男方的精神和身體的侵害,甚至會遭受到比離婚前更加瘋狂的報復。
  當趙琳(化名)走進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時,她與暴戾專橫的張東已解除了婚姻關係,並且她和女兒依法得到了兩居室中的大間。然而,離婚的判決並沒有給這對母女送去陽光。前夫張東雖然不再對母女倆非打即罵,但是他竟在自己的房間裡干起了拉皮條的不法之事。家中經常有三教九流的陌生男子來來往往,那些來歷不明的賣淫女常常在趙琳母女面前舉止輕浮、下流;有一次,張東竟向14歲的女兒誇耀賣淫一夜能掙到多少錢。為了減少與張東的接觸,趙琳每天趁前夫回家之前,就讓女兒匆匆吃飯和洗漱。母女倆晚上連廁所也不敢去。儘管如此,女兒依然天天處於驚恐之中,經常頭疼、睡覺驚夢,學習成績下降。[page]
  趙琳不得不再次拿起維權的武器。經過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的律師多次與原住房的產權單位交涉,將原來與前夫合住的兩居室換成了兩處住房,趙琳的工作單位分配給她一間平房。離婚8個月後,趙琳才徹底擺脫了前夫的陰影,她和女兒終於有了屬於自己的家。
  “一人一間”的判決並沒有改變婚前即遭受過傷害的婦女的厄運,離婚後同居一室而造成的惡性案件依舊不斷發生。
  前不久,重慶高新區歇台子小學家屬區發生了一起用斧頭砍死前妻的血案。43歲的王志與前妻離婚後仍住在一起,但時常吵鬧打罵。血案發生的當晚,激烈爭吵再次重演。因前妻“摔爛不少物品,還要砸毀電視機”,王志遂揮舞斧頭朝前妻的頭部一陣猛砍。“積怨太深的離異雙方,住在一個屋檐下,極易誘發新的矛盾與衝突。”李秀華律師認為,這也是造成離婚女性仍受到前夫侵害的癥結所在。為什麼一些女性寧願忍受前夫的傷害,仍舊與前夫同住呢?據李秀華研究,在一些地區,男婚女嫁的婚姻模式仍然存在,許多女性結婚之後隨夫而居,因此離婚後沒有住房。法院在判決時,通常用經濟補償的方式解決這一問題,但補償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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