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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再婚夫妻婚前財產協議是否有法律效應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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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再婚夫妻婚前財產協議是否有法律效應
依法成立的婚前財產協議,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都有權依照約定行使相關的財產權利,也必須承擔相應的財產義務;離婚時,雙方財產利益的分配必須按照約定進行。如果雙方在婚後另行簽署了內容不一致的財產協議的,以後簽署的協議為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夫妻訂立財產約定應具備以下要件
1、夫妻雙方必須具有締約能力。
基於夫妻財產約定乃是附著於婚姻而存在的合同,應依身份行為能力確定當事人有無締約能力,有結婚能力即有締約能力。我國婚姻法並未完全禁止限制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結婚,故夫妻一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時,不妨許可夫妻訂立財產約定,只是應當徵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做出的約定可以依法撤銷。
3、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規避法律或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約定的內容不得超出夫妻財產的範圍,不得通過約定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據為己有。夫妻不得利用財產約定規避夫妻相互扶養、撫養子女和贍養老人的義務,更不得利用約定逃避應當向第三人履行的債務。
4、夫妻財產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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