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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法律手段完善市場經濟秩序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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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摘要
當前,我國正處於從計劃 經濟 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重要時刻,但由於傳統的管理模式已不能適應市場經濟 發展 的需要,而新的管理模式又尚未完全成熟。因此, 社會 秩序出現了一定程度的混亂。這給整個社會和人民群眾的利益帶來了很大損失,因此必須整治混亂的市場秩序。完善經濟秩序通常有兩種手段,一是行政 手段,二是 法律 手段。從根本上來有,法律手段的效果更持續,更穩定。在法律手段的具體實施上,我們可以從完善民事立法、經濟立法、加強行政監督、完善社會保障等方面加以努力。以期通過法律手段,從而達到完善我國市場經濟秩序,規範各類市場主體及其行為地目的,從而更好地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地完善。
【關鍵詞】經濟秩序、法律手段、立法
一、當前我國市場經濟秩序的現狀 分析
當前,我國正處於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階段。在這個過程中,傳統的管理模式已經遠遠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而新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管理模式還在探索之中,因此,整個社會的經濟秩序出現了一定程度的混亂。例如,經濟欺詐現象較為嚴重,逃、廢債行為相當普遍,債權人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維護, 金融 詐騙、逃匯騙匯、騙取出口退稅等違法犯罪行為仍較為猖獗;假冒偽劣商品愈演愈烈,不僅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利益,也危害了廣大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地方保護、地區封鎖和部門壟斷依然存在,並妨礙了統一市場的建立。這些混亂現象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敗壞了國家信譽和改革開放形象,嚴重妨礙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正常發展,也給人民群眾和廣大消費者造成了損害。當前,整治混亂秩序、規範市場行為是關係到黨和國家的根本利益,關係到改革開放順利進行的重大 問題 ,也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緊迫的重要任務。
二、運用法律手段、完善市場經濟秩序的可能性及必然性
(一)可能性
整治混亂秩序、規範市場可以有兩種手段供我們選擇,一種方式是強化行政管理、擴大行政權限、加強行政處罰;另一種方式是強化法律規範和嚴格執法、依法行政。前一種是行政手段,後一種則是法律手段。當前單純依靠強化行政手段來治理混亂秩序並不能夠取得應有的效果,其主要原因在於,儘管改革已經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我國仍處於從集中型的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階段,政府雖然在很多方面採取了各種簡政放權的措施,但政府享有的行政權限與市場經濟的需求相比,仍然過大。例如,政府各種名目繁多的審批和處罰、對交易自由和財產自由所設定的各種不合理的限制,都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市場主體所應當享有的必要的自由,也障礙了市場經濟的正常發展。所以,與市場經濟的要求相比,行政權力不是應當強化,而是應當逐漸弱化,這一點已成為社會的共識。而強化行政權力,不僅會在一定程度上妨礙市場主體的自主自願,而且與改革的方向和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是不符合的。另外,強化行政權力,不能從制度完善上來解決市場秩序混亂的問題,有可能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在短期內或許能夠見效,但從長期來看,難以產生應有的效應。
(二)必要性
我認為,整治混亂秩序、規範市場必須要強化法律手段。也就是要通過加強立法和執法,強化依法行政,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治秩序,儘快地使我國從一個人治社會向法治社會過渡。我國憲法已經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國的基本治國方略。當前我們所需要的就是要進一步將規範市場與依法治國戰略目標結合起來,作為依法治國戰略目標的組成部分。事實上,只有加強法治,強化法律的規範和管理,才能真正建立市場經濟的規範和秩序,其理由在於:
第一、市場經濟本身就是法治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交易主體是平等的,其利益是多元的,資源也是不斷流動的。因此,市場經濟要求實行自由的交易和公平的競爭,這些必須要靠法律來維持正常的秩序。例如,在計劃經濟 時代 ,可以通過行政的調處、領導的平衡和干預來解決各種經濟糾紛和民間糾紛,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這些形成於舊體制的解決爭議的 方法 已被證明無法適應變化了的社會的需要。在一個開放的、自由平等主體的交易構成的市場經濟中,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行為必須要靠法律來規範,而其產生的糾紛也必須主要應當靠最終解決爭議的機構——人民法院來解決,這就是說,要通過法律手段來形成秩序。
目前 市場中出現的一些混亂現象來看,儘管相當一部分是由於轉型時期社會變動的負作用,需要靠體制改革的深化和制度的重建來解決,但相當多的問題仍然是法治不健全、執法不嚴、違法不糾等原因造成的。例如,假冒偽劣現象難以得到有效的根治,很大程度上就是由地方保護主義、以罰代刑和處罰不力造成的。
第三、通過法律手段來整治秩序,這就是要從制度建設入手,建立長期、穩定的市場監管體系,解決市場混亂的問題,真正使市場經濟形成良性的循環。
因此,通過法律的手段來規範市場,建立市場法治秩序,就必須加快立法的步伐,這是解決市場混亂的根本途徑。
三、完善市場經濟秩序的相關法律手段
(一)、進一步完善民事立法
1、加快制定《民法典》
據統計,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有關市場經濟方面的民事法律已經超過40多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證券法、保險法、票據法等規範市場主體、調整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等方面的法律相繼出台,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據。然而,迄今為止,我國還沒有頒布一部系統的民法典,因此調整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仍然缺乏。所以,應儘快頒布民法典,建立市場經濟所需要的最基本的法律規則。我國民法典的制定自50年代初期以來,曾為無數的學者所呼籲和企盼。迄今為止,我國幾個重要的法律部門如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都已制訂了較為系統完備的法律。它們儘管在名稱上未被稱為法典,但實際上已具備了法典的特點和功能。然而,民法典至今仍未出台,實為一大缺憾。許多學者曾呼籲,在刑法典的修改工作完成以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應儘快地提上議事日程。民法典的制訂是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迫切需要,也正是實行依法治國戰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的重要標誌。通過制訂民法典,可以全面地將公民、法人的民事權利法定化、明確化,充分保護其合法權益,並使人民法院審理民事、經濟案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過制訂民法典,可以為交易當事人從事各種交易行為提供明確的行為規則,使其明確自由行為的範圍,逾越法定範圍的後果和責任,從而對其行為後果有合理預期,這就能從制度上保障市場經濟的良性運轉,從而有利於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通過制訂民法典,還能夠弘揚人格獨立、人格平等、契約自由、責任自負等理性的精神,這些都是建立法制社會所必須的。
.2、儘快制訂《物權法》
隨著我國《合同法》的制訂頒行,市場經濟中的合同活動的規則由以前紛繁、複雜、衝突與落後的狀態走向統一、和諧與完善。作為民法典重要組成部分的《合同法》的出台,是我國民法典制訂工作的一個重要步驟。在《合同法》制訂以後,如何加快民法典其他部分的制訂步伐呢?考慮到我國民法典不太可能採取「一步到位式」的法典編撰方法,而只能採用分段制訂最後通過彙編整理修訂的方式來完成,因此,當前需要儘快制訂物權法。物權法不僅是確認和保護所有制關係的法律,而且是規範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規則,因為任何交易的前提是交易的當事人享有物權,而交易的結果是物權發生移轉。所以,物權法首先要確認各類物權,從而確認交易的前提。同時,物權法的一系列規則,如公示公信原則、所有權移轉規則、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是直接服務於交易關係的。物權法的建立和完善對於維護交易安全,整治市場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當前,市場交易中存在的一些混亂現象,的確與物權法不完善有關。例如,在商品房買賣中,由於登記制度不健全,一些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房時,不能通過查閱不動產登記了解該房屋是否已經設定抵押或者出售等情況,從而在交易中可能上當受騙和蒙受巨大損害。極少數不法行為人將一物數賣,或以已經出售的財產作抵押,以騙取他人財產,甚至從事金融欺詐行為,造成經濟秩序混亂,社會信用降低。
3、進一步完善破產制度
要進一步完善破產制度,這對於建立市場經濟法治秩序也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我國現有的 企業 破產法適用範圍太窄,僅限於國有企業。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主體得到了極大的發展,各種類型的企業以及 自然 人的破產問題都急需立法規制。尤其是原有的破產法僅從國有企業的角度規定破產,既缺乏完善的破產程序的規定,也對重組等制度缺乏規定,因此在實踐中缺乏操作性。我認為,當前完善破產法的一個重要任務是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從實踐來看,假破產和利用破產逃債的問題相當突出(例如,在欠了巨額債務以後,本來有資產清償債務,卻立即向法院申請破產,並迅速將資產轉移到新成立的公司之中,最後因為宣告破產而使債權人的債權得不到清償),甚至個別地方的政府機關也默許這種假破產的行為。一些債務人在欠下大量債務後,仍然通過關聯交易等方法轉移財產,還有一些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後隱匿資產、逃避債務,或拒不提交或提交不真實的財產狀況說明書和有關財務報告,這些行為都損害了正常的債權債務關係的實現。可見,破產制度直接關係到市場經濟秩序的維護和交易的安全,也是建立和維護正常的信用經濟的基礎。所以,完善破產法對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秩序非常重要。
(二)完善經濟立法
經濟立法在建立和完善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中具有重要作用。經濟法就是規範政府對經濟的管理和監督關係,維護公平競爭,保障市場經濟秩序的法律。目前,我國頌布了許多經濟立法,在實踐中也起到了應有的效果。但有一些立法和規範性文件質量不高,這主要是因為我國許多經濟立法是由行政部門起草的,而某些部門在起草中注重爭權,導致不少立法中同一事情有諸多部門參與管理或有權處罰,以致於某種違法行為發生後,多個部門相互扯皮或均不予管理,造成職責不明,責任不清。一些法律的規定過於原則,缺乏可操作性,且法出多門,造成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中任意解釋的餘地很大,執法的標準尺度也極不統一,甚至有的規定之間發生衝突。還有一些規範性文件沒有做到透明、公開、客觀、公正、合理。這些都表明我們的立法質量需要儘快得到提高。按照世貿組織的有關協議要求,各成員國的法律必須透明、公開、客觀、公正、合理;凡可能 影響 商業環境貿易條件的規定及措施均要求公布,法律不能與公認的公平貿易條件相牴觸。按照這一標準,我們現有的行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仍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進行清理、修改和完善。
1、制定和完善加強宏觀調控方面的法律。
市場經濟並不是自發的無序的,由於市場機制本身帶有一定的自發性和盲目性,在任何國家都要頒布一些經濟立法,以加強對經濟的宏觀控制,我國也不例外。尤其是在現階段,我國正處於經濟轉型時期,原有的計劃體制並沒有得到完全的改變,而新的市場法治秩序尚沒有完全形成,在這種情況下加強宏觀調控更顯得必要。我國剛剛制定了十五規劃,其中許多內容需要通過立法加以確定。例如,有關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積極的財政政策和穩健的貨幣政策,啟動市場和擴大內需的方針等等,都需要通過立法加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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