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
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若是屬於違反了服務期約定或者違反競業限制條款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若未簽訂相關條款的,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用支付違約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相關閱讀: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約
提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依照法律合法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違約,如果是違法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則違約。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在某些情形下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還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知識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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