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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獨家庭養老面臨的困境和改善對策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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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近年來,隨著失獨群體數量的不斷增長以及這一群體養老問題的凸顯,失獨老人的養老問題逐漸成為了專家學者們研究和關注的重點。運用文獻分析法對失獨養老的概念、困境以及對策的文獻進行整理和分析,梳理出了失獨老人主要面臨的兩大困境:經濟、健康,並提出了政府健全制度完善法律,社會組織協同各方合作,社區主動幫扶,市場提供經濟援助的建議,以期為進一步完善失獨老人的養老保障體系提供幫助。
  關鍵詞 :養老;失獨家庭;對策建議;
  自1982年我國將計劃生育作為國家的基本國策開始,獨生子女家庭成為了我國家庭的主要形式。一個家庭只有一個孩子的模式很大程度上控制了我國的人口數量為國家的進一步發展做出了貢獻,然而獨生子女家庭也為此承擔著較大的風險,一旦獨生子女死亡,一個家庭的經濟和精神支柱會因此倒塌。根據2010年中國衛生統計年鑑顯示,我國每年新增的失獨家庭高達7.6萬戶,至2012年,全國範圍內的失獨家庭起碼有100萬戶。因此,最少有將近200萬的老人由於失去了自己的獨生子女而面臨著巨大的養老、醫療、心理等各方面的困難,失獨群體所面臨的養老問題也逐漸引起了社會各界和學者們的廣泛關注。
  1、失獨家庭概念的界定研究
  目前為止,對於失獨家庭的概念界定尚未形成統一明確的標準。2007年的《全國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試點方案》將失獨家庭定義為:父母出生於1933年1月1日以後,女方大於等於49周歲,只生育或合法收養了一個子女、現在已經由於意外死亡,且不打算再次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家庭。該方案對失獨家庭的定義被地方政府部門和社會機構廣泛認可,延用至今。
  王廣州、郭志剛,郭震威(2008)三位學者提出失獨家庭應當具備三個條件:夫妻雙方只生育過一個子女、父母年齡在49歲以上、現無存活子女的家庭。陳恩(2013)將失獨家庭的定義分為廣義和狹義,認為其在廣義上是指獨生子女意外死亡的家庭,在狹義上是指受計劃生育影響的獨生子女家庭中獨生子女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家庭。熊亮(2019)將失獨家庭界定為受到計劃生育政策的影響,夫妻雙方生育的唯一子女由於疾病或意外災禍等原因不幸去世,且夫妻不能或不再生育也不願意收養子女的家庭。一般夫妻年齡比較大(大部分在50歲以上),即將或者正在面臨著養老問題。概念界定的合理性以及科學性,直接關係到政府以及社會組織等開展失獨家庭扶助工作的有效性以及針對性,對失獨家庭概念的不同界定將會影響相關扶助政策實施的範圍以及效果。
  因此,本文將多篇文獻進行比較與總結,將失獨家庭定義為:在計劃生育政策實施的情況下,獨生子女家庭中夫妻雙方生育的唯一子女由於各種原因不幸離世,且女方已經失去生育能力或夫妻雙方不具有再次生育和收養子女意向的家庭。
  2、 失獨家庭養老面臨的困境
  自計劃生育政策開展以來,獨生子女的數量成比例上升,從而導致了獨生子女家庭在失去唯一的子女之後所面臨的養老問題嚴峻、複雜。即使在2016年我國放寬了二胎政策,但是1970年計劃生育實施後產生的失獨家庭仍然存在。由於失獨家庭養老問題的特殊性和困難性,學者們在普通家庭和失獨家庭的比較中總結出失獨家庭面臨的困境及其需求。
  2.1 、經濟困境
  我國的養老模式與美國等已開發國家的社區養老模式不同,我國的老人主要以家庭養老作為其主要的養老模式,獨生子女的意外死亡往往讓老人們失去了主要的經濟來源。同時,獨生子女作為家庭唯一經濟和精神支柱,從出生開始家庭投入了所有的財力物力進行培養,在遭遇疾病時,家庭也會傾其所有的醫治,由此,獨生子女的離世會讓家庭的經濟情況陷入十分困難的境地。滕秋玲(2019)在對380名失獨老人的調查研究後發現僅有16.7%的老人能夠通過家庭收入滿足日常生活所需,而大部分失獨老人面臨著經濟窘迫的困境。對於大部分失獨家庭來講,已成年的獨生子女是家庭唯一的經濟來源,因此,失獨家庭面臨的經濟風險是其首要的風險,經濟問題也是其最主要的困境之一。
  表1 我國失獨家庭經濟救助情況
  數據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健康委員會網站。
  失獨者們需要依靠政府政策的經濟扶持以及早年的積蓄來維持日後養老的經濟需求。政府作為提供失獨家庭養老保障服務的主體,需要提供財政上的支持和制度上的保障。我國財政部和計生委於2007年聯合發出的《通知》中規定:「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後未再生育或者未再合法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每個月給予每人不低於80元和100元的扶助金,直到其亡故後停止。」根據表1來看,雖然政府在不斷提高為失獨家庭提供的扶助金,但是,就目前來看我國城鎮失獨家庭在養老方面每月得到的補助金僅在340元左右,很顯然並不足以維持失獨家庭的日常生活,也起不到改善失獨家庭經濟窘迫問題的作用。
  2.2 、健康困境
  失獨家庭的老人由於經歷了獨生子女死亡的巨大變故,健康狀況在身體和精神兩個方面必然面臨著巨大的挑戰。
  首先,在身體方面,老人患病的風險本身就較高,而失獨老人由於缺乏子女的關心照顧等大大增加了其患病的幾率,並且患病後沒有子女的陪伴和護理也容易使老人恢復健康的速度變慢或病情加重。
  其次,在精神方面,在中國血濃於水、無後為大、養兒防老等一系列傳統思想的影響下,獨生子女作為父母血脈的延續和精神的寄託,一旦離世會給父母帶來極其嚴重的精神打擊。失獨老人在經歷了獨生子女離世的悲傷之後,很容易長期沉浸在自責、愧疚、無法接受的悲痛情緒當中,精神抑鬱。
  2011年中國計劃生育協會對四川、湖北以及廣西等省市的失獨家庭進行了調查,在1500多戶的樣本中發現,其中有70%~80%的失獨老人存在著不同程度、不同等級的心理問題。張雯、王安妮等(2016)採用抑鬱自評量表(Self-Rating Depression Scale,SDS)對失獨老人的抑鬱程度進行了測評,其結果顯示有72.1%的失獨老人存在抑鬱的症狀。Preffer CR,Altemus M,Heo M等(2009)的研究結果表明在喪親組中,重度抑鬱症的患病率高達45.5%,而非喪親組的患病率僅僅為9.5%。同時,在經歷了獨生子女死亡的重大打擊之後,有相當一部分的失獨者因難以承受而產生自殺的傾向。梁明輝(2013)在對50名失獨老人進行K10和SSRS的調查後發現,根據K10的相關評分等級,有將近82%的老人具有較高的機率患有心理疾病,並且在這群人中有44%的人有過自殺經歷。
  為了減少失獨給自己帶來的精神傷害,大部分失獨老人會選擇縮小社交圈,減少甚至避免同外界接觸,自我封閉,導致精神抑鬱更加嚴重。因此,對於失獨老人而言,精神上所面臨的問題及困境也非常嚴重,需要政府和社會各界引起足夠的重視。
  3、 改善失獨家庭養老困境的對策
  目前,我國失獨老人養老問題依然嚴峻。因此,改善失獨老人的養老困境,為其提出相應的對策勢在必行。國內學者在失獨老人養老方面提出的對策主要集中在社區、政府方面,企圖通過加大政府的財政支持、加強社區基礎設施建設、完善養老服務體系等物質方面的措施來改善失獨老人現在的養老困境,而這是遠遠不夠的。本文通過對政府、社會組織、社區、市場機構四個方面提出建議來完善失獨老人的養老保障體系。
  3.1 、政府部門:健全制度與完善法律
  政府作為為失獨老人提供養老服務的主體,應該予以制度和經濟上的支持。在制度的層面上,針對當前制度體系殘缺、失獨家庭保障標準偏低等問題,我國政府可以將物價上調的幅度作為提高扶助金髮放標準的基準,並遵循SMART原則來細化失獨家庭扶助制度中醫療、養老和精神等各方面的內容,使扶助制度更加具體且具有可操作性。程娟(2018)在文章中提出應當制定和完善相關的立法、做好養老保障的頂層設計工作,提高經濟救助水平,構建失獨老人扶助標準調整機制,定期上調扶助標準,同時為失獨老人購買相關保險。趙超對獨生子女傷殘家庭因醫療方面返貧的比例進行了調查,得出了約有50%的家庭返貧的結論,然而現在國家正在實行的扶助政策以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在失獨家庭醫療方面的救助力度是非常有限的。因此,政府應當明確幫扶主體及扶助金的具體金額,要求各級地方政府在滿足全國統一標準的情況下,靈活地制定與當地具體經濟情況相符的發放扶助金的具體細則,並以此成立與物價水平和生活成本動態連結的失獨者專項基金。
  除了制度和經濟方面,政府也應當完善失獨養老方面的法律法規,為失獨家庭提供法律保障。袁喆(2019)認為我國政府可以採取「分段式完善」方式,即先由政府去制定失獨家庭扶助方面的行政法規,再由人民代表大會對《人口與計劃生育》等法律法規進行不斷地完善,從而實現失獨家庭法律體系的「漸進式發展」。因此我國應當從上到下、從中央到地方政府逐級逐步完善該方面的法規,強化地方官員的監督和管理,分毫不差地落實相應的政策法規,為失獨老人提供強大的法律護盾。
  3.2、 社會組織:協同各方合作
  近20年來,社會組織在我國迅速發展,在社會養老服務中發揮的作用也越來越大。目前,我國國內社會組織的發展仍然不夠完善,能力不足且缺乏主動性,能夠為失獨老人所提供的服務非常有限和片面。因而,社會組織應當主動與政府和社區進行合作,實行三方聯動,在促進國家政策與計劃實施的同時,提高自身的合法性和公共性。此外,社會組織還可以與市場機構進行橫向的合作,建立互利機制,一方面通過市場機構的宣傳獲得物質性資源,另一方面企業可因此在公眾面前營造良好的社會形象。
  3.3、 社區:主動幫扶
  受我們國家家庭養老的傳統養老方式影響,社區作為社會的基本單元,在為失獨老人提供服務時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閆麗娜、陳立周、蔡翠蘭(2019)提出了建立具有互幫互助的社區精神、良好的社區照顧網絡的「關懷社區」的建議,為失獨老人提供日常照顧、心理慰藉、醫療康復、社會適應等全方位的服務,從而有效的緩解失獨老人養老難的問題和困境。「關懷社區」的建立,有效地解決了失獨老人們難以找到可以提供全面幫助的場所的問題,也縮短了失獨老人們尋求幫助的實際距離和心理距離。在相對熟悉的環境中獲得幫助具有減輕失獨老人對陌生環境不適應、對「外人」不信任等等的心理壓力。
  在心理健康方面,失去子女精神抑鬱的老人們相比於政府,更傾向於在社區這個熟悉、溫暖的環境中獲得精神慰藉。由此可見,完善社區心理健康服務體系,組織心理專業輔導人員、社區所轄衛生機構的人員和愛心志願者來為老人們進行專業有效的心理健康輔導是勢在必行的。張琴等人(2018)提出社區可以利用自身的優勢,組織人員和志願者對那些疾病、殘疾等有生活困難不能及時參加社區活動的失獨老人,進行一對一的上門心理輔導並為其提供生活服務。作為離老人們日常生活最近的社區,必須要對這些失去子女經歷過重大變故的老人們的心理健康予以高度的關注,定期通過調查問卷或者上門走訪等方式,對其進行心理健康的檢查,並與結果不理想的老人們進行溝通和心理輔導,以此改善他們的心理健康狀況。
  3.4、 市場機構:經濟援助
  市場機構也是為失獨老人提供養老服務的重要主體之一。僅僅憑藉政府財政上的支持,對改善失獨老人的生活環境和養老保障問題而言,顯然是不足夠的。因此,市場機構作為物質資源相對豐厚的主體,政府應當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到為失獨老人提供養老服務之中去,從而減輕政府部門在這方面的財政負擔,為失獨老人提供良好的服務。市場機構還可以選擇與地方社區建立互利共贏的協作關係。一方面,社區可以通過活動宣傳等方式來提高市場機構的知名度,並為其營造良好的企業形象,使社區居民對該企業的信任感以及認同感不斷提高。另一方面,市場機構以定期捐贈錢財、生活必需品、基礎醫療設備等方式為社區提供物質資源,由此來提高社區為失獨老人提供服務的質量和水平。通過這種方法,社區可以在市場經濟的幫扶下獲取大量物資,市場機構可以在社區的積極宣傳下獲得社會資本。同時,養老機構也可以利用大數據、雲計算、網際網路等技術,推廣「網際網路 +」的模式,以此來方便失獨老人在網上辦理養老服務的相關內容。
  4 、結論
  失獨老人作為一個相對特殊、脆弱的團體,他們所面臨的養老問題是我國亟待解決的養老問題中的重要部分。通過對失獨養老方面文獻的整理和分析可以發現,我國失獨老人在經濟、健康等方面面臨的養老問題仍然嚴峻,這就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改進失獨老人的養老困境、完善失獨老人養老保障體系。因此,建立多元主體共同治理的多中心體系對失獨家庭的養老有著建設性的意義。通過這種模式,多元主體能夠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通過合作的方式一起解決公共問題和公共事務的過程以及活動。綜上所述,我國為保障失獨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必須要在政府、社會組織、市場機構充分發揮其職能的情況下實行多元主體共同參與治理的多中心治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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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單位:哈爾濱師範大學管理學院
    原文出處:萬立軍,王若西.失獨家庭養老文獻綜述[J].農村經濟與科技,2021,32(17):19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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