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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範文錦集五篇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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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華】勞動合同範文錦集五篇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勞動合同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勞動合同 篇1


  用人單位(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責任人):
  聯繫電話:
  勞動者姓名(乙方):
  住 址: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聯繫電話:
  使 用 說 明
  一、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認真閱讀本合同書。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和勞動者(乙方)親自簽名,並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方為有效。
  三、本合同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後填寫,並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需填寫的空欄,划上「 / 」。
  四、雙方約定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其中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五、勞動合同解除、期滿終止之日起七日內,甲方必須將有關的職工用工或終止登記表報辦理用工登記手續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備案。
  六、本合同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一併履行。
  七、本合同適用於全日制用工形式中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
  八、本合同(含附件)簽訂後,甲、乙雙方各保管一份備查。
  九、本合同中關於數字的填寫均應使用中文大寫。
  十、本合同鑑證或免鑑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十二、勞動合同訂立後一個月內,用人單位應當將由勞動者本人簽名確認的《勞動合同簽收公示表》在便於職工閱覽的場所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七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五)乙方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婚假、喪假等假期期間,甲方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乙方支付相應的工資待遇。
  (七)甲乙雙方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付清乙方工資。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內,甲方依法為乙方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的手續,社會保險費的負擔按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醫療期和醫療待遇。
  (三)乙方患職業病、因公負傷或者因公死亡的,甲方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勞動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甲方應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二)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並按勞動保護規定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三)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要求改正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甲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依法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甲方的規章制度少於三十日的,從其規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使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有權要求甲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因甲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致使該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 在使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依法制定並經公示或告知乙方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致使該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經甲方雙方協商一致,甲方可以從乙方工資中扣除以下費用: 。
  7.在合同期內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發生計劃外生育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支付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方與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支付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八條第五、六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內的;
  2.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依被法宣告破產的;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依本項第1條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支付乙方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但甲方維持或者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乙方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甲方依照本項第4條、第5條規定終止合同的,應支付乙方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九)勞動合同期滿,有第八條第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續延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合同第七項第2條規定乙方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十)經濟補償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
  標準向乙方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乙方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乙方月工資高於甲方所在地社區的實際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乙方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九、爭議處理
  雙方履行本合同如發生爭議,可先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無效的,可在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其他約定
  甲 方:
  乙 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2


  【過失性辭退】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解讀本條是關於因勞動者的過失而使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本法在賦予勞動者單方解除權的同時,也賦予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以保障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但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解除權,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立法上嚴格限定企業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禁止用人單位隨意或武斷地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適用此項條款首先要注意以上三點:1、要求用人單位所規定的試用期期間符合法律規定。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満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用人單位只能在此範圍內約定試用期。 2、是否在試用期間。試用期間的確定應當以勞動合同的約定為準;若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超出法定最長時間,則以法定最長時間為準;若試用期滿後仍未辦理勞動者轉正手續,則不能認為還處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3、對是否合格的認定。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如果沒有這個前提條件,用人單位無權在試用期內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應當以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錄用條件和用人單位在招聘時規定的知識文化、技術水平、身體狀況、思想品質等條件為準。4、對於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必須提供有效的證明。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所謂證據,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適用這一項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首先,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是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是通過民主程序公之於眾。其次,勞動者的行為客觀存在,並且是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何為「嚴重」,一般應根據勞動法規所規定的限度和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規定的具體界限為準。如,違反操作規程,損壞生產、經營設備造成經濟損失的,不服從用人單位正常工作調動,不服從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管理,無理取鬧,打架鬥毆,散布謠言損害企業聲譽等,給用人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和管理秩序帶來損害。第三,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處理是按照本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辦理的,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即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違反其忠於職守、維護和增進用人單位利益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有形財產、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但不夠刑罰處罰的程度。例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職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負責而經常產生廢品、損壞工具設備、浪費原材料或能源等。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即我們通常所說的「兼職」。我國有關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雖然沒有對「兼職」做禁止性的規定,但作為勞動者而言,完成本職工作,是其應盡的義務。從事兼職工作,在時間上、精神力上必然會影響到本職工作。作為用人單位來講,對一個不能全心全意為本單位工作,並嚴重影響到工作任務完成的人員,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該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2、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需要注意的是,必須是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影響的,如果影響輕微,用人單位不能以此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 篇3


  婚禮甜品是婚禮上除了新娘,婚禮大蛋糕之外最受人矚目的一個了。
  精妙而別致的甜品不僅增加了婚禮的甜蜜,客人的好評,還體現了主人的好品味,那麼婚禮上比較巧妙的甜品有哪些而在婚禮擺台製作過程中,還有哪些注意事項呢這些都是十分有必要知道的,不要到時候再手忙腳亂,趕快了解一下吧!
  婚禮甜品的類型
  1.馬卡龍
  比較高端的甜品。這是來自法國的著名甜點,因為酥嫩甜美,又有「少女的酥胸」之稱。正宗的馬卡龍由純正杏仁磨粉加糖製成,非常甜也非常香,用廣告里的話來說就是「吃了一粒又想一粒」。
  2巧克力噴泉
  來賓可以用水果串蘸著巧克力醬食用,是好玩又好吃的一種甜品形式。3棉花糖表演

勞動合同 篇4


  合同編號:
  甲 方:徐州******有限公司
  乙 方: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聯繫電話:
  身份證號碼:
  依據有關勞動法規,甲乙雙方根據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定本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為 年,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為 個月,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工作崗位
  甲方聘用乙方在部門擔任職務(職位),從事等工作。
  乙方應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務,接受甲方的檢查、考核。甲方有權根據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現,調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見的權利,但未經甲方批准,乙方須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第三條 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甲方根據乙方崗位實際情況,按照甲方規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設備、辦公用品和勞動防護用品。
  第四條 教育培訓
  在乙方試用期內及在甲方工作期間,甲方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及各種規章制度的教育和訓練。
  第五條 工作時間
  甲方實行每周 天工作制,上下班時間按甲方規定執行。
  第六條 工資休假
  乙方在試用期內工資核定為 元/月;試用期滿,乙方起點工資核定為 元/月。其餘各類津貼、獎金等發放按甲方規定執行。
  甲方實行先工作後付薪制度,乙方工資按月以現金髮放,發薪日為次月 日。 乙方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婚假、喪假等有薪假日。
  甲方實行新的工資制度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時,乙方的工資和其他待遇按甲方規定予以調整。
  第七條 保險福利待遇
  (一)在合同期內,甲乙雙方按照徐州市及甲方有關規定,按期為乙方繳納基本醫療、養老等社會勞動保險基金。
  (二)如乙方因工負傷,醫療期內的工資、醫藥費及其他待遇,按徐州市有關社會工傷保險的具體規定和甲方有關規定執行,由社會勞動保險基金或甲方計發。
  (三)乙方在合同期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可憑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有關診斷證明,享受甲方規定的每月 個(但一年內累計不超過 個)工作日的有薪病假。
  (四)乙方其他福利待遇,按甲方《員工手冊》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勞動紀律及獎懲
  乙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乙方應遵守甲方《員工手冊》及員工守則、工作程序、技術規範、操作流程、保密規定等各項規章制度。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可按獎懲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處分、處罰,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條 合同續訂
  本合同期限屆滿即自行失效。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合同。
  第十條 合同解除
  (一)合同期內,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甲方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合同無法履行,甲乙雙方經協商,不能就乙方工作安排調整等事宜達成一致,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如法律無特別規定,乙方解除合同,必須提前30日以上,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安排工作交接等事宜。提前時間不足者,經甲方同意,可以按乙方前三個月總收入的日平均數乘以相距的實際天數計算給甲方的經濟補償(但不免除乙方應承擔的其他責任)。乙方未經甲方同意,私自離職,除須按前述規定向甲方支付經濟補償外,視同違約。
  (四)本合同終止或解除,乙方應將甲方交給乙方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技術資料等,如數交還給甲方,如有遺失、損壞應照價賠償。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勞動合同,均需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雙方商定,違約金為人民幣 元。
  合同履行期內及合同期滿後,乙方有違反本合同,違反甲方規章制度,泄露甲方或其合作者、客戶等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相關資料等行為,除依法承擔責任、賠償受害者損失外,同時視為違約。
  合同履行期內及合同期滿後,甲乙雙方侵犯對方權利或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損失情況和責任大小,依據有關法規及甲方的規章制度承擔經濟賠償(或補償)等法律責任。支付完全部賠償金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不視為違約。
  第十二條 勞動爭議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時,可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三條 特別說明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兩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員工手冊》及管理制度為本合同的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相關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衝突時,以國家法規、政策為準。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
  甲 方:徐州******有限公司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5


  在古時候,僱傭人是不會與找工作的老百姓簽訂什麼勞動合同的,同時,他們還十分的喜歡僱傭童工,即未成年人,因為這樣他們就可以理所當然的少發工錢。那麼,在現代化的今天,未成年人可以簽勞動合同嗎?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勞動者應符合以下條件:
  1.達到法定年齡;
  2.身體健康。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等工作,可以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單位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滿16周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被招用的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從事繁重體力勞動或有毒有害工種的,必須年滿18周歲。招用從事爆破性和煤礦井下瓦斯檢驗人員,年齡不得低於20周歲。
  用人單位違法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使用童工行為,這種行為屬於非法用工。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勞動法》第94條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相應的工作保險待遇。
  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冒用他人名義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或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動合同無效,但用人單位仍應按合同的約定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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