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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範文集錦六篇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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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範文集錦六篇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麼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6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篇1


  編號:_____
  甲 方: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乙方:___________ 性別 :_______________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省(市) _________區(縣) __________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__小時工作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______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____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____元或按 __________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 ________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___元或按______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 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勞動合同變更書
  經甲乙雙方平等自願、協商同意,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
  甲方 (蓋 章) 乙方 (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附:
  一、本合同書可作為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用人單位與職工使用本合同書籤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後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
  三、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書中第二十一條中寫明。
  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五、本合同應使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塗改。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篇2


  編號:
  甲 方:
  乙 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註冊地址
  經營地址
  第二條乙方性別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在京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
  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元或按
  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 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 元或按
  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變更書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
  甲方 (公 章) 乙方 (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甲 方:
  乙 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乙方______性別___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年____月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
  戶口所在地___省(市)____區(縣)___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___年__月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年__月__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
  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____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
  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________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簽訂日期:年月日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篇4


  無固定期限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就建立了一種相對穩固和長遠的勞動關係,只要不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7)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0)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1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1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1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這些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與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是一樣的。因此,無固定期限合同是一種常態化的勞動合同,不是無終止時間的合同,不是「終身制」、「鐵飯碗」,不會導致用工制度僵化。
  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上述規定,主要是針對勞動用工中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突出、勞動合同1年一簽、甚至1年幾簽的情況較為普遍而作出的,目的是鼓勵和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增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認同感,提高勞動積極性,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現在,在許多國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已成為普遍的合同形式。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篇5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相關法律條款
  一、《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九條
  第十一條 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
  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解讀十四: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解讀】本條是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含義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由於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鐵飯碗」、「終身制」,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
  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二、如何解除和變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類型,在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由於某種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依據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當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解除。如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出現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見,無固定期限合同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的「鐵飯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有很多錯誤觀點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能變更的「死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其他類型的合同一樣,也適用勞動法與本法的協商變更原則。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除了勞動合同期限以外,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就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等方面協商,進行變更。在變更合同條款時,應當按照自願、平等原則進行協商,不能採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同時還必須注意變更後的內容不違法,否則,這種變更是無效的。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優勢
  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長期在一個單位或部門工作。這種合同適用於工作保密性強、技術複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這種合同對於用人單位來說,有利於維護其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對於勞動者來說,也有利於實現長期穩定職業,鑽研業務技術。
  四、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兩種情形。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本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沒有採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就建立了一種相對穩固和長遠的勞動關係,只要不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條件作了嚴格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並不能隨意的要求籤訂或者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本條規定,只要出現了本條規定的三種情形,在勞動者主動提出續訂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續訂勞動合同意願的主動權掌握在勞動者手中,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只
  要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就必須同意續訂,而且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不同意。勞動者同意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三種情形如下: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了十年以上,是這個情形的最基本的內容。具體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間斷達到十年。如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五年後,離職到
  別的單位去工作了兩年,然後又回到了這個用人單位工作五年。雖然累計時間達到了十年,但是勞動合同期限有所間斷,不符合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條件。勞動者工作時間不足十年的,即使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有權不接受。法律作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維持勞動關係的穩定。如果一個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了十年,就能說明他已經能夠勝任這份工作,而用人單位的這個工作崗位也確實需要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勞動者願意,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維持較長的勞動關係。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勞動合同制是以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明確規定用工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力、責任、利益,把用工與經濟責任制相結合的一種新的用工制度勞動合同制度。1986年7月,我國決定改革國營企業的勞動用工制度,自1986年10月1日起,國營企業在新招收工人中普遍推行勞動合同制。隨著勞動法合同法的施行,勞動合同制度在各類企業當中廣泛推行。 國有企業改制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期開始,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成為國有企業改革的核心內容,企業通過改變企業形態,改變企業股權結構,改變企業的基本制度,轉變為符合自身特點的企業資產組織形式。
  在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國有企業進行改制前,用人單位的有些職工已經在本單位工作了很長時間。推行新的制度以後,很多老職工難以適應這種新型的勞動關係,一旦讓其進入市場,確實存在著競爭力弱難以適應的問題,年齡的局限又使其沒有充足的條件來提高改進,應當說這是由於歷史的原因造成的。他們擔心的不僅是能否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還存在著雖然簽了勞動合同但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前合同到期卻沒有用人單位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我們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同時,應當考慮那些給國家和企業作出過很多貢獻的老職工的利益。因此,對於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並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允許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一個勞動者以在該用人單位滿十年,但距離法定退休年齡超過十年,則不屬於本項規定的情形。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根據這一項規定,在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簽訂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就意味著下一次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準備訂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當作出慎重考慮。
  在制定本法時,這一項規定引起了較大的爭議。有一些意見認為,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有可能累計時間卻很短。這一項規定僅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為判斷標準,容易導致用人單位對一些低技能、崗位專業性不強的勞動者採取到期不續簽的做法,從而規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加重了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問題。這一項之所以這樣設計,就是為了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問題。根據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再次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時,就意味著下一次只要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就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企業為了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又能同時保持用工的穩定性,防止因頻繁更換勞動力而加大用工成本,就會延長每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從而解決了合同短期化的問題。有的意見認為,這一項規定限制了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這種認識是錯誤的。因為勞動合同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訂立的,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訂立次數都由雙方協商一致確定,選擇什麼樣的勞動者的決定權仍掌握在企業手中。只不過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用人單位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這種勞動合同也不是「終身制」的,在法律規定的條件或是雙方協商約定的條件出現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關於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現實中有很多用人單位為了逃避義務,使勞動關係處於一種不明確的狀態,在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也無據可查,經常有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發生。對此,本法作了相關規定。對於已經建立勞動關係,但沒有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企業的或者行業的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作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根據本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已經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並不代表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定,仍然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對於這種情況,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監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註冊地址經營地址
  第二條乙方性別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居民身份證號碼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證件號碼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年月日家庭住址郵政編碼在京居住地址郵政編碼戶口所在地省(市)區(縣)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年月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年月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六條乙方工作應達到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工時制度。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甲方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元或按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元。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十條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元或按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1、乙方承諾其與甲方建立勞動合同關係是,不與其他任何單位存在勞動關係,亦不對其他任何與甲方相競爭的組織負有競業限制義務。因此產生的任何爭議,與甲方無關,由乙方自行承擔一切責任。
  2、乙方的崗位、級別等發生變動時其工資及福利隨之進行相應的調整,並按集團規定進行不少於三個月的試崗考核。
  3、乙方須嚴格按照甲方制定的崗位職責開展工作,同時須認真完成甲方交辦的其他工作及上級臨時布置的工作。
  4、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乙方因上述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試用期內,乙方解除本合同,須提前三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轉正後,乙方解除本合同,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在此期間因工作無法銜接,延誤給公司帶來的相關損失,由乙方承擔。
  6、關於保密約定按《保密協議》條款執行。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第二十二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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