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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買賣合同後欠付款支付違約金嗎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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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解除買賣合同後就逾期付款的行為仍然需要支付違約金,因為逾期付款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也有可能解除買賣合同就是因為當事人遲遲不付款,如果這樣,欠款一方屬於根本違約,要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一、解除買賣合同後欠付款支付違約金嗎?
解除買賣合同後逾期付款的需要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 【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 【損害賠償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五百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導致買賣合同解除的原因很多,若雙方履行合同義務,在還沒有付款的情況下,合同義務還沒有履行完畢,合同是不會解除的,因違約方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肯定得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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