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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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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託人是信託財產的原始所有者。在信託關係中,委託人所擁有的權利,最主要的是信託財產的授予權,即委託人可以向受託人授權,要求受託人遵從一定的目的,對信託財產進行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為受益人享受信託利益盡最大的努力。同時,還保留一系列權利,主要有:
  (一)了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的權利;
  (二)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的權利;
  (三)要求變更信託財產管理辦法、對信託財產的強制執行提出異議的權利;
  (四)准許受託人辭任及選任新受託人的權利;
  (五)當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有申請人民法院撤消該處分行為,並要求恢覆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的權利;
  (六)當委託人是信託利益的唯一受益人時,有解除信託的權利;
  (七)有變更受益人或處分信託受益權的權利;
  委託人的義務,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但委託人地位的確立和委託人權利的獲得,其先決條件就是將其合法所有的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並簽定相應的契約或合同。
  受託人是對信託財產按照信託行為的規定進行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的人。受託人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具有對信託財產進行獨立的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的權利;
  (二)具有按信託文件約定取得報酬的權利;
  (三)具有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要求以信託財產承擔的權利,但因受託人自身過錯造成的除外;
  (四)經委託人和受益人同意,有請求辭任的權利;
  (五)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具有委託他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的權利;
  (六)信託終止後,受託人有留置信託財產或者對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人提出請求給付報酬、從信託財產中獲得補償的權利。
  受託人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的義務;
  (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信託財產的義務;
  (三)將自身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分別管理、分別記帳的義務。
  (四)有保存處理信託事務完整記錄並每年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的義務;
  (五)對受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page]
  (六)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利益的義務。
  受益人是在信託關係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受益人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承享委託人所享有的各種權利;
  (二)有依法轉讓和繼承信託受益權的權利;
  (三)有將信託受益權用於清償到期不能償還的債務的權利;
  (四)信託終止時,信託文件未規定信託財產歸屬的,受益人有最先取得信託財產的權利;
  (五)當信託結束時,有承認最終決算的權利,只有當受益人承認信託業務的最後決算後,受託人的責任才算完成。
  就受益人的義務而言,一般認為,當受託人在處理信託業務的過程中,由於不是因為自己的過失而蒙受損失時,受益人就有義務接受受託人提出的費用要求或補償損失的要求,在信託收益中予以扣除。但是,如果受益人放棄收益權利,就可以不履行這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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