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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離婚答辯狀格式和內容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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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同意離婚答辯狀格式和內容


  答辯人:XX
  答辯人因原告XX起訴離婚糾紛一案,現針對原告的《民事起訴狀》作出答辯如下:
  答辯人不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堅決不同意離婚。原告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主要理由:
  一、答辯人與原告有感情基礎,婚後感情也好
  1、答辯人與原告牽手前同在醫療系統工作,相互之間有所認識,對彼此都有了解。XX年X月,經朋友介紹,雙方正式確認戀愛關係。結婚前後原告經常到答辯人工作單位接答辯人聯絡感情,出雙入對,感情很好。
  原告勤奮刻苦而上進,適應能力、工作能力都很強。當初,我正是欣賞原告才答應與其結婚,我們結婚時,他只是一名辦事員。是我們最困難的時期,夫妻都能在一起和睦相處,從何而談嫌棄他出生農村的家境,更沒有對他的待人接物有過異議。…………
  2、原告訴稱雙方自小孩出生後,就缺乏正常的夫妻生活完全不屬實…… ……。
  答辯人和原告共同生活這麼多年知道原告的本質不壞、人品不錯。即便原告提出離婚,答辯人也堅決不同意離婚,答辯人有決心、信心、能力去挽救和感化原告。婆媳相處,需要相互理解和寬容,只要有空間和時間就能調和雙方的矛盾。我也願意改變自己,更好地處理與婆婆的關係。
  二、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並有幼子需要雙方撫養教育,答辯人不同意離婚
  答辯人從未向原告提出過離婚要求。原告為了達到離婚目的在其訴狀中處處捏造虛構,極盡所能無中生有。原告在其訴狀中理直氣壯直言被告在XX年前就多達X次提出要與他離婚、於XX年X月以來,雙方也就離婚問題多次協商。然而,最先向法院起訴離婚的卻是原告自己而不是答辯人。如果答辯人真提出過離婚,親友們又何來"以原告先提出離婚……"為由對原告進行指責呢?!
  答辯人與原告夫妻關係的矛盾系因雙方家庭的原因所致,答辯人願意給予更多地寬容和理解,通過交流溝通消除彼此之間的誤會。更不願意看到因為離婚而傷害到年幼的小孩,讓小孩從小在一個殘缺的家庭生活成長。
  三、答辯人懇請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結合法律規定,化解我們雙方之間的矛盾
  答辯人請求合議庭能夠根據案件事實,分析雙方產生矛盾的根源,輔以耐心細緻的說服工作,化解原告與答辯人之間的"疙瘩",幫助我們邁過這道"檻",維護我們這個本就不該解體的家庭。

  二、確認合同效力糾紛被告答辯狀需要寫嗎


  需要寫的被起訴應當積極應訴答辯,被告受到起訴狀副本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民法典中確認合同效力是否受訴訟時效限制
  民法典規定,確認合同效力受訴訟時效的限制,確認合同效力的訴訟時效是3年。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法律婚姻但未事實婚姻可以離婚嗎


  可以離婚,已經形成法律婚姻的,就必須通過離婚登記來解除婚姻關係。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係存在的方式,廣義是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是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事實婚姻還存在,自1994年2月1日以後,儘管我國《民法典》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這並不代表法律將徹底不承認事實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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