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網PWA視頻評論

格式條款約定不明怎麼解釋

2023年11月01日

- txt下載

一、格式條款解釋的特殊性
對於格式條款的解釋,同一般合同條款一樣,需要考量合同目的對之作體系化的解釋,以探求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意。正如台灣學者所言,“所謂對合同真意的探求在街市上已不具有異議,重要這不在於個人之意義而是就條款內容對社會之意義來探究,蓋顧客於此種情形下可謂大量當事人由偶然之選擇而已。從社會學上看來其締約可謂被迫表示願意受束。”對於真意的探尋乃對一般合同條款的解釋目的,對格式條款的解釋亦遵循這種一般化原則。同時,格式條款又由於其自身的特殊性而不僅僅限於一般的解釋目的,況且它還有例外的解釋規則。
格式條款本身是格式條款提供方基於重複使用的目的而擬定的,因此,格式條款的訂立程序並未通過磋商談判。此外,其適用對象也並非特定的,擬制格式條款的一方往往是為社會提供商品和服務的公司和企業,即便交易對象不同,也不影響預先擬定的格式合同的內容。交易對象只能選擇接受或不接受合同條款,而不能與格式條款提供方討價還價。姑且不論內容正當與否,格式條款訂立程序上的特點就決定了一開始的不平等。因此,在解釋格式條款時,應當考慮到獨立於案件紛爭之外的條款內容,要考慮到多數人的利益。因為格式條款並非為某一特定合同而設立,而是針對大多數合同的基礎。
二、格式條款的一般性規則
對格式條款也應當做最一般、通俗或者符合行業習慣的理解,以訂約者通常的、合理的理解為格式條款進行解釋。不應把各個具體的訂約環境或特別的意思表示作為解釋合同的考慮因素,據此探求個別當事人的真實意志,而應超脫於具體環境及特殊意思表示。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這一規定即是對格式條款本身的特殊性有所認識,從而制定的格式條款的一般解釋規則。從體系解釋的角度看,這種解釋方法是邏輯自洽的。
三、格式條款的特殊解釋規則
1、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衝突時的解釋規則
簡單的“非格式條款優先”並不能夠完全形成此種情形下的合理解釋。應當看到,非格式條款非絕對優先于格式條款,無效或者可撤銷的非格式條款同樣要讓位於合法有效的格式條款的適用。此時,無效和可撤銷就是限制非格式合同效力的重要情形。然而,格式條款的效力也會受到後文所述的適用規則的限制。在我們關註解釋規則的時候,同樣不能忘記出發點——探求真意,而非僵化地理解非格式條款的優先性。立法中所述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是對大機率事件的蓋然性表述,我們既要注意到非格式條款不生效、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又要注意到條文的本意——即有效的非格式條款實際上離當事人的真意更近,因而優先於有效的格式條款。
對於優先的理解,存在一個相對的“劣後”條款的效力問題。規定,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此時,格式條款是否因為與非格式條款衝突而無效了呢?此外,通過合同效力的考慮,對於成立但尚未生效的非格式條款而言,如果生效的格式條款是否優先適用呢?我認為這兩個問題的提出意義在於喚醒了對理解這一解釋規則的適用前提的必要性——僅當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的內容存在衝突時適用,而非在任何時候都適用。二者的效力問題與優先適用問題並無牽連,只要二者的內容不存在衝突,倘若生效時點不同,就只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即可;如果二者的內容存在衝突,且存在效力之有無的問題,則有效者當然應予以適用;如果內容衝突的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效力存在先後的問題,那麼應當適用第六十二條的解釋規則,即採用非格式條款。此外,由於“衝突”之義在於內容上的“不一致”。因此,這種不一致不存在中間狀態,此時的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是非此即彼的狀態。因此,“採用非格式條款”的另一層含義在於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格式條款失效。
2、約定不明時的特殊解釋規則
羅馬法有云:有疑義就為表意者不利之解釋。如上所述,格式條款的訂立程序不同於一般的合同條款;此外,基於法律是最低限度道德以及近現代民法上的經濟理性人假設,立法者對格式條款提供方更有可能在格式合同中加入損害對方當事人利益的內容。因此,為了防止歧義對合同相對人的不利影響,法律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與上一條規則相比,本條規則的適用前提是“約定不明”,與上述“不一致”的這種非黑即白的涇渭分明的狀態不同。“約定不明”存在中間狀態,憑藉任何一端都無法判定哪一個才是當事人的真意。從發生原因上來看,歧義實際上是由條款的擬定者造成的。因而,依據,合同的擬定者必須為自己的表意不明承擔責任。此外,還需注意的是,本條規則的運行環境是格式條款本身,不涉及與非格式條款的關係。

收藏

相關推薦

清純唯美圖片大全

字典網 - 試題庫 - 元問答 - 简体 - 頂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