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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與基本養老保險的區別與聯繫

2023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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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們現實生活中,當下的每個人都會選擇在年輕時候為未來會老去的自己投遞一份保障,保障未來的生活難免會發生的生病等,那麼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與基本養老保險的區別與聯繫?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與基本養老保險的區別與聯繫


  補充養老保險屬於團體壽險:
  補充養老保險,是指企業在滿足社會統籌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為補充基本養老保險的不足,幫助企業員工建立的超出基本養老保險以上部分的一種養老形式。它屬於團體壽險的一種。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中國社會養老保障體系三層次中的核心部分。國家多年來通過多途徑多方面提出,鼓勵企業建立三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在建立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同時,鼓勵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公司的作用。
  補充養老保險屬商業保險:
  因此,投保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需到商業保險公司(國家政策另有規定除外)辦理。用人單位和個人均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於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以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為繳費基數;超過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以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為繳費基數。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超過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超過部分應繳的社會統籌基金的百分之五十,記入個人補充養老保險賬戶。按規定,只有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沒有超過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就應該按照個人的實際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且全部個人繳費都計入個人帳戶。
  基本養老是國家的強制的。而補充養老則是企業自己組織的:
  企業完全可以不辦補充養老,勞動法並不要求企業必須提供補充養老。所以說這兩者沒有必然關係。理論上沒有基本養老也可以享受企業的補充養老。(但是企業連基本養老都不給你買,為什麼要花錢給你補充養老呢?)這兒這是不衝突的,除非單位另有規定,否則單位的工資和基本養老金不衝突。

  二、參加養老保險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
  (二)擁有知情權:
  (三)享有監督舉報權:

  三、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原則


  (一)自願原則:補充養老保險不具有強制性,由用人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但是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不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不能參加。參加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單位,必須遵守國家制定的政策,接受政府部門的監管。
  (二)自主原則:補充養老保險是企業的一種工資延期支付的分配形式。其實施主體是企業。在國家政策的指導下,企業和個人在補充養老保險實施方案的制定、選擇經辦機構和制定資金分配辦法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權。
  (三)民主原則:從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方案的擬定,到方案的實施運作,均體現民主原則,企業職工代表必須參與和監督。
  (四)商業化原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商業保險機構經辦,並按照商業保險的規則運作。已經由社會保險機構經辦的補充養老保險(國家政策規定的除外),要逐步向商業保險過度,按照商業保險的規則運作。
  (五)開放性原則:這一原則表現在對外和對內兩個方面:對內應允許各類商業保險機構平等參與競爭;對外則不應排除外方保險公司的參與。補充養老保險市場的對外開放,應與我國加入wto,與中國保險市場的開放同步進行。
  (六)基金制原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一般實行基金積累制,並採用個人賬戶的方式管理。對於事業單位和公務員的補充養老保險,可以採用現收現付方式或政府補貼形式。
  綜合以上論述能夠得知,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養老保險是一種保障未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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