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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原則

2023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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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原則一般都是對土地之上的建築物一併轉讓的,房屋和土地是不能夠分離。當事人將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的時候,是需要跟對方簽訂轉讓合同的,並且雙方是需要對轉讓合同中的事項進行約定一致才可以。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原則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中的原則就是「房隨地走」「地隨房走」。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併處分。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這就是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中的「房隨地走」「地隨房走」原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2條明確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應當如何進行登記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變更登記也具有強制性,只有到土地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後,才能產生法律上的效力,也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根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後,負責辦理變更登記的登記機構是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與建設用地使用權設立登記相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有關事項登記到土地登記簿上後,還要向權利人頒發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作為該權利人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具體辦理土地登記的機構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但發證機關則是當地人民政府。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消滅原因


  (一)因為使用期限屆滿而未續期(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二)被依法收回。《土地管理法》第5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使用權: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為實施城市規划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三)土地滅失。作為權利客體的土地不存在,則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然消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土地出讓金。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由於訂單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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