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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某某撤銷權糾紛

2023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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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簡介】
  1999年3月徐州市第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中標承建徐州市四期安居科教住宅小區18#、32#樓建設工程,中標通知書中確定的18號樓安裝費為364300元,32號樓安裝費為254300元,兩項共計618600元,1999年4月20日徐州市第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與支大軍簽訂水、電、曖安裝工程分包給支大軍實施安裝,工程預算價款為569000元,支大軍支付給第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管理費13.4%(包括稅金)。合同簽訂後支大軍按約定施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徐州市四期安居科教住宅小區的建設方徐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將整個小區的暖氣安裝安排給專業的安裝公司統一施工,支大軍沒有實施暖氣安裝,但協暖氣安裝產生了部分暖氣安裝配合費。工程完工後,工程決算書及工程造價諮詢報告書確定的18#、32#樓暖氣部分安裝費為231055元,增加工程量與暖氣配合費為17658元。住所工程決算書及工程造價諮詢報造書,扣除暖氣安裝費後,建設方支付18#、32#樓水、電安裝及暖氣配合費和增加的工程款387545元。2004年7月徐州市第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實施改制由原國有企業改為民營企業。在企業改制中,支大軍與徐州市第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依據:分包合同書、投標預算書(沒有徐州市第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章)、結算審計報告(工程造價諮詢報告書)簽訂了《關於徐州經房中心科教苑18#、32#樓水電安裝的結算意見》,雙方確定應結算水、電及增加工程量和暖氣配合費數額為506867.02元。結算書籤訂後徐州市第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沒有支付工程款。支大軍依據《關於徐州經房中心科教苑18#、32#樓水電安裝的結算意見》向泉山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徐州市第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96209.78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徐州市第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對結算依據的重大誤解及顯失公平為由向泉山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關於徐州經房中心科教苑18#、32#樓水電安裝的結算意見》。
  【本案爭議焦點】
  1、建築安裝工程分包合同中的價款是否包括暖氣安裝費
  2、原告是否有對結算依據的重大誤解行為
  3、履行《關於徐州經房中心科教苑18#、32#樓水電安裝的結算意見》是否導致顯失公平。
  【律師代理意見】
  一、徐州市第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與支大軍簽訂的《建築安裝工程分包》合同中的合同價款569000元包括暖氣安裝費。
  首先,原告與被告於99年4月20日簽訂的《建築安裝工程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18#、32#住宅樓水、電、曖安裝,合同價款為569000元,上交管理費13.4%包括稅金。條款是明確的,是水、電、曖安裝,當然包括曖氣安裝。其次從《中標通知書》可知,徐州市四期安居科教住宅小區18#、32#樓安裝工程價款為61.86萬元,進一步證明承包合同價款中包括暖氣安裝費。最後從被告提供的《關於徐州經房中心科教苑18#、32#樓水電安裝的結算意見》可知被告明知合同約定的價款569000元包括暖氣安裝費用,否則結算價格遠遠低於合同約定價格,被告如何是不能同意。以上三點足以證明徐州市第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與支大軍簽訂的《建築安裝工程分包》合同中的合同價款569000元包括暖氣安裝費。[page]
  二、原告對結算依據產生重大誤解
  首先,原告與被告結算時應當依據雙方的《建築安裝工程分包合同》、《中標通知書》及《工程造價諮詢報告書》,而本案中雙方在結算過程中卻誤用沒有原告簽章的《建築安裝工程預算書》作為結算依據,這份預算書沒有原告的簽章是一能作為結算依據,本案中採用其作為結算依據,當然是對結算依據的重大誤解。其次,被告利用原告公司改制人心浮動的機會,使原告對結算依據產生重大誤,從而達到 其非法目的。
  三、如果履行《關於徐州經房中心科教苑18#、32#樓水電安裝的結算意見》,將導致顯失公平。
  從本案查明的事實來看:由於原、被告雙方簽訂合同後,被告沒有實施暖氣安裝,工程完工後,經房中心根據《中標通行書》中確定的中標價款61.86萬元、增加的工程量及暖氣配合費17658元,扣除暖氣安裝費231055元後支付給原告工程款387545元;而履行《關於徐州經房中心科教苑18#、32#樓水電安裝的結算意見》就要支付給被告506867.02元,二者差價達119322.02元,即原告從本工程中不但不能獲得任何利益,而且要賠上119322.02元,這對原告不說是顯失公平的。
  綜上所述,原、被告雙方簽訂的《關於徐州經房中心科教苑18#、32#樓水電安裝的結算意見》,是對結算依據產生重大誤解而形成的,如果履行結算意見其結果也是顯失公平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雙方於2004年7月14日簽訂的《關於徐州經房中心科教苑18#、32#樓水電安裝的結算意見》應當依法撤銷。
  【審判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採納了代理人的意見,以(2005)泉民一初字第80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撤銷原告徐州市第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與支大軍於《關於徐州經房中心科教苑18#、32#樓水電安裝的結算意見》,訴訟費用由被告支大軍。一審判決後,被告支大軍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審理過程中經調解,達成協議:按合同履行情況,據實結算,並將支大軍訴徐州市第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欠款案一併調解解決。
  【法理評析】
  民事撤銷權是民法上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依撤銷權的主體不同,撤銷權可以分為民事行為當事人的撤銷權和民事行為關係人的撤銷權。本案屬於民事行為當事人的撤銷權。民事行為當事人的撤銷權是指法律規定只能由實施該民事行為的當事人雙方或一方享有並行使的撤銷權,非民事行為當事人不得行使。民事行為有雙方行為和單方行為之分。本案屬於雙方行為。
  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人對重大誤解行和顯失公平行為的撤銷權。結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變更或者撤銷因重大誤解或訂立時顯失公平的合同,而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page]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簽訂的《關於徐州經房中心科教苑18#、32#樓水電安裝的結算意見》,是對結算依據產生重大誤解而形成的,如果履行結算意見其結果也是顯失公平的,應當被依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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