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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格式條款的注意事項

2023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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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約定格式條款的注意事項
1、約定格式條款需注意,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時要遵循公平原則;要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以及未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格式條款可能會無效。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二、《商品房預售合同》之補充協議是不是格式條款
1、根據《上海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的規定,格式條款必須同時符合重複使用、預先擬定、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三個特點。目前在日常生活中普通存在的格式合同(條款),諸如保險單、飛機票、火車票、供水、電合同等,這些合同(條款)在訂立時並不與消費者進行協商,而是基於廣泛受眾預先制定,反覆使用的文本,具有很典型的格式合同(條款)法定屬性和特徵。
2、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為了節約雙方的時間成本,也為了讓購房者更全面地了解所購房屋,更充分地了解買受人的權利,開發商一般會提供合同及補充協議的框架文本給購房者參考,很多購房者是在看到開發商提供的補充協議框架文本後,才了解自己所擁有的權利,才能更充分地表達自身意願,買賣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協商一致後再予簽字確認。
3、如果將補充協議認定為格式化合同,購房者的每一項主張、每一條款變更都需要向工商部門報備審批後才能獲得修改,此舉將增加行政機關的工作量和操作成本,降低了社會效率,變相剝奪和限制了購房者自由協商更改的權利,增加了商業交易的不確定性和風險。綜上所述,《房屋(預售)買賣合同》的補充協議不符合格式合同的法定特性,不應被認定為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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