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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罪自首情節的認定

2023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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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卡詐騙罪自首情節的認定
1、信用卡詐騙自首認定標準關於「自動投案」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的第1-8條規定,共有12種情況可認定為「自動投案」。具體如下:
2、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的第十八條規定,共有十二種情況可認定為「自動投案」。具體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
(二)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
(三)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四)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
(五)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六)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
(七)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八)犯罪後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
(九)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十)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十一)因特定違法行為被採取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的;
(十二)其他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
二、信用卡詐騙罪有哪些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在此應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詐騙罪的各種行為中,行為人因行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內容而不盡相同。
例如,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是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否則,不能構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況下,區分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也應當從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來分析,如果行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則是惡意透支,反之,則是善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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