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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答辯書範文

2023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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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市××縣××鎮(街道)××路××號。法定代表人:×××,職務:局長。 被答辯人:××鋁管加工廠,住所地:×××經濟開發區××路××號。法定代表人:×××,職務:廠長。 第三人:×××,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省××市××縣××鎮(鄉)××村。現暫住××市××縣××鎮××村。 因被答辯人(即行政複議申請人)××鋁管加工廠不服答辯人作出的×社工認[]××號《工傷認定決定書》提起行政複議,現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請求的理由,不符合事實。根據被答辯人《行政複議申請書》訴稱:「第三人×××系醉酒致傷,不應認定工傷」。但在調查核實時,該廠領導只說他平時經常喝酒,並未說他醉酒上班。而「喝酒」與「醉酒」性質完全不同,不能相提並論。答辯人在作出工傷認定之前,曾向被答辯人送達《工傷認定舉證告知書》,書面告知其答辯舉證,但被答辯人置之不理,既未提出異議,也沒有提供「醉酒」的有關證據。如果第三人確係「醉酒」上班,為何不予以制止呢?因此,被答辯人說第三人系「醉酒致傷」的說法,與事實不符,難以成立。 二、答辯人認定第三人為工傷,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規正確,依法應當予以維持。經調查,事發當日下午3時許,第三人在操作電鋸加工產品時,因材料打滑,不慎右手食、中指被齒輪割傷。以上事實,有現場見證人證明材料以及工傷認定經辦人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等為證。 答辯人認為,第三人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一)項規定,依法應當認定為工傷。只要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的排除工傷的三種情形(即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即使第三人違章操作致傷,按照工傷職工無過錯的原則,也可以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綜上所述,答辯人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依法認定第三人為工傷,並無不當。被答辯人以第三人「醉酒」為由否定工傷,目的是為了逃避自己應負的工傷補償責任。鑒於上述情況,請縣人民政府(或者行政複議機關)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複議請求,維持答辯人所作的該工傷認定結論。 此致 ××縣人民政府 答辯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蓋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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