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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調解書強制執行期限

202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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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司法實踐中,針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法院在進行審理之前,往往會進行調解,製作調解書,那麼你知道民事調解書強制執行期限是多久嗎?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下面一起來看看吧,相信會對你有所幫助。

  一、民事調解書強制執行期限


  當事人經法院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經送達,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生效後與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以在法定的申請期限內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民事調解書和判決書的區別


  首先,解決糾紛的方式不同。民事調解書反映的是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調解,促成雙方當事人自願、合法地達成協議的內容;民事判決書反映的則是人民法院依法以判決的形式解決糾紛的內容。其次,體現的意志不同。民事調解書在合法的前提下,主要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意志,是人民法院依法對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協議的確認;民事判決書則體現了人民法院的意志即國家的意志。再次,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民事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而第一審民事判決書只有在上訴期過後,當事人不上訴的情況下才發生法律效力。可見兩者的區別很大。尤其要注意的是法院調解不同於訴訟外調解,它具有訴訟的性質,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因此,民事調解書的製作應與民事判決書的製作一樣,引起我們高度的重視。

  三、調解書的強制執行怎麼做


  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此外,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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