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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辦法》下月實施

202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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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許意斌)近日,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省建設廳近日公布的《福建省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辦法》對拆遷糾紛的裁決流程做出了具體規定,該辦法將於2月1日起開始實施。
  《辦法》與之前的《暫行辦法》強調不同的是,裁決機關在審理城市房屋拆遷糾紛案件中,應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加強裁決前、裁決後的協調和裁決中的調解。確實協調、調解不了的,再按規定在期限內進行處理。
  《辦法》規定,申請人應當在距拆遷期限屆滿40日前,向裁決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裁決機關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拆遷裁決,裁決受理前聽證、辦理證據保全、重新評估、鑑定、公告期間不計入裁決期限。裁決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受理申請、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裁決、違規裁決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實際操作過程中,《辦法》還對7種裁決機關可以不予受理的情況做了規定。分別是:對拆遷許可證合法性提出行政裁決申請;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拆遷當事人;拆遷當事人達成補償安置協議後發生合同糾紛,或者行政裁決做出後,當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請裁決;房屋已經滅失;按規定應當舉行裁決受理前聽證而未舉行;申請人申請裁決時提供的資料不符合《辦法》規定,又未按裁決機關要求補正材料;裁決機關認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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