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網PWA視頻評論

可以被收養的條件

2023年11月04日

- txt下載

  一、可以被收養的條件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被收養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該未成年人是孤兒。我國收養法所稱的孤兒是指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二)該未成年人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該未成年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以及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可以不受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的限制,也可以不受被收養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限制。我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以及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也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30周歲。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二、收養孩子的條件


  (一)年滿30歲
  收養既然是為了養子女的利益,為了使被收養人得到良好的撫養教育的環境,因此,收養人必須是成年人,而且還必須達到一定的年齡段。
  收養是建立擬制直系血親關係,因此,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應有合理的年齡差距。我國要求收養人達到30周歲,而要求被收養人為14周歲以下,這一規定是與世界各國民法典規對年齡的限制較為接近的。
  法律要求收養人的年齡必須達到30周歲,是出於對收養關係的性質和人類生育時間規律的考慮。達到30周歲的人,自己生育的可能性已經很小,同時也到了能耐心照顧孩子的成熟年齡。在這種年齡段收養子女,不論從感情,還是從父母責任感方面講,對養子女的成長都十分有利。
  這一條款是對1992年《民法典》的重要修改。當時規定收養人必須年滿35周歲。但實踐證明,效果並不十分好。收養人年齡的這一規定,使得不生育的夫妻必須在結婚10多年以後才有可能收養子女,結果造成大量的事實收養。
  於是,《民法典》(修正案)從實際出發,將收養人的年齡降至為30周歲。這不僅符合收養人的實際,而且這個年齡段的養父母精力也比較充沛,更有利於對孩子的照護。
  (二)無子女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只有無子女者,才能通過收養途徑來收養子女。收養人無子女,主要是指夫婦一方或雙方無生育能力而沒有子女、或者婚後無意生育子女以及單身無子女者。
  (三)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對養子女進行撫育,是已婚夫婦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因此,只有經夫妻雙方同意,收養才能成立。如果允許夫妻單方收養,不僅對子女成長不利,也會影響夫妻和睦。我國法律不承認單方收養。
  (四)收養人必須為自願收養
  收養必須是收養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當他們受到欺詐、脅迫或他人乘其危難迫使其作出收養意思表示並為收養行為的,可以被依法宣告收養無效。
  (五)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這也是基於推行我國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加以制定的。根據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提倡一對夫妻只生一個孩子。所以,養父母收養子女,也只能形成與社會正常核心家庭一樣的狀態,即一對夫妻和一個孩子。

  三、《民法典》對於收養的規定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可能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將其送養。
  第一千零九十六條 監護人送養孤兒的,應當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收藏

相關推薦

清純唯美圖片大全

字典網 - 試題庫 - 元問答 - 简体 - 頂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