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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202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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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建看中了一套商品房。於是就和房地產開發公司簽了購房合同,先交了50%的購房款8萬,約定餘款兩個月內交清。誰知曾裕展也看中了這套房,他並不知李建購房的情況,公司開價18萬,他就交了現金。公司喜不自勝,很快就給曾裕展辦好了房產證。李建得知後,非常氣憤,將公司告上了法院。
  [評析]
  《物權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依據上述《物權法》的規定,曾裕展取得該套房屋的所有權。
  《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7號)第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根據這些規定,李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8萬元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8萬元)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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