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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房屋租賃合同範文彙編八篇

2023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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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房屋租賃合同範文彙編八篇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麼問題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房屋租賃合同8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房屋租賃合同 篇1


  出租方(甲方): 證件號碼: 地 址: 聯繫電話: 承租方(乙方): 證件號碼: 地 址: 聯繫電話: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合同內容如下:
  一、租賃的房產及用途
  甲方將座落於深圳市 福田 區 的房屋及設備(見附件)在良好狀態下出租給乙方使用。建築面積共計 70 平方米。
  二、房屋用途
  房屋用途為 住宅 , 乙方不得擅自改變。
  三、 租期
  1. 租期:該房屋的租賃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甲方應於 年 月 日前將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2. 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物業, 乙方應如期歸。 乙方如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一個月之前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3. 租賃期內乙方若將房屋轉租,必須事先得到甲方的同意。
  四、 租金
  1.租金為:每月人民幣 元整(小寫 元)。
  2. 租金應於每月日前由乙方支付給甲方。在本合同簽訂後乙方向甲方支付個月的租金,及人民幣 元整(小寫 元)。甲方應向乙方開具收據。
  五、押金
  1. 本合同簽訂後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個月租金的租賃押金,及人民幣元整 (小寫 元)。甲方應向乙方開具收據。
  2. 合同正常履行期滿後,在甲、乙雙方結清應付租金、管理費等乙方應付費用後,餘款甲方應不計利息退還乙方。
  六、 房屋使用費用
  房屋租賃期間產生的物業管理費、水電、燃氣、電話、有線電視等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並負責支付。
  七、雙方責任
  1、在租期內,甲方應保證租賃房屋的使用安全。該房屋及附屬設施的維修責任及維修費用除本合同及補充條款另有約定外,均有甲方負責(乙方使用不當除外)。
  2、在租賃期內,甲方如將房屋出賣,應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3、乙方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結構和用途;不得存儲違禁、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從事非法活動。違反上述約定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損失的,應該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4. 乙方應該愛護房屋及屋內設施,如有損壞應負責恢復原狀或賠償。
  5、乙方必須按時交納租金及各項費用。如拖欠租金達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乙方須無條件立即遷出該物業並承擔違約所造成的全部責任,及負責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6. 租賃期滿,乙方應該如期歸還房屋。乙方逾期歸還的,甲方有權收取乙方逾期期間的租金。
  八.違約責任
  1. 如果甲方對該物業無合法的所有權或處置權,或違反本合同的約定造成乙方未能承租該物業的,或者單方面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甲方應雙倍返還乙方租賃押金。
  2、若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未承租該物業,或提前退租,甲方有權沒收乙方支付的租賃押金,並有權將該物業另行出租。
  九、 免責條款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導致房屋發生部分或全部毀損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並要求甲方減少租金;若房屋毀損導致乙方居住之目的無法實現的,乙方有權解決合同,並不承擔違約責任。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因租賃合同發生糾紛的,由房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十一、 其它條款: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代理人: 代理人:
年月日 年月日

房屋租賃合同 篇2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房屋座落、間數、面積、房屋質量第二條租賃期限租賃期共____年零____月,出租方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1.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達____個月的。
  租賃合同如因期滿而終止時,如承租人到期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遷,出租方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和申請執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損失由承租方負責賠償。
  合同期滿後,如出租方仍繼續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優先權。
  第三條租金和租金的交納期限
  租金的標準和交納期限,按國家____的規定執行(如國家沒有統一規定的,此條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協商確定,但不得任意抬高)
  第四條租賃期間房屋修繕
  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義務。出租人對房屋及其設備應每隔____月(或年)認真檢查、修繕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維修房屋時,承租人應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施工。出租人如確實無力修繕,可同承租人協商合修,屆時承租人付出的修繕費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第五條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1.如果出租方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
  2.出租人出賣房屋,須在3個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3.承租人需要與第三人互換住房時,應事先徵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應當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條違約責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條款的規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負責賠償____元。
  2.出租方未按時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負責償付違約金____元。
  3.出租方未按時(或未按要求)修繕出租房屋的,負責償付違約金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員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物受毀的,負責賠償損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應及時如數補交外,應支付違約金____元。
  5.承租方違反合同,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給他人使用的,應支付違約金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毀壞的,還應負責賠償。
  第七條免責條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毀損和造成承租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執1份;合同副本____份,送____單位備案。
  出租方:
  承租方:
  年月日

房屋租賃合同 篇3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和承租方的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房屋地址:高新區昆明正大紫都城2幢9層907號 。房屋建築面積共計約57.67 平方米,使用面積 46.99 平方米。
  第二條:租賃期限:20xx 年 8 月 1 日至20xx 年 8 月 1 日。雙方合同的續簽或解除,需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告知對方。
  第三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1、 承租人利用承租房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2、 承租人拖欠租金時間累計達1個月的。
  租賃合同如因期滿而終止時,如承租人到期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離,出租方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和申請執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損失由承租方負責賠償。合同期滿後,如出租方仍繼續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優先權。
  第四條:租金和租金的繳納期限:房屋租金人民幣 1200 每月,每季度交付一次房租。每次房租應提前 5天交納,如遇特殊情況可雙方再行協商,協商不成仍按該條款執行。承租方應在合同簽訂、拿到鑰匙後,向出租方交付租金。
  第五條: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變更
  1、 如果出租方將房產所有權轉讓給第三方時,不影響本合同期內的承租方權利。
  2、 出租方出賣房屋,須在3個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3、承租方轉租或合租房屋,應徵得出租方的書面同意。
  第六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出租方的權利及義務
  1、出租方應保證所出租房屋與網頁文字、圖片描述基本一致,否則承租方有權拒付租金。
  2、出租方承諾其有權簽訂本協議並承諾承租方不受到任何其他主體提出權利主張,否則由此造成的責任及給承租方造成的損失由出租方負責承擔。
  3、出租方有收取房屋租金的權利。出租方在收取房屋租金之前,應向承租方出具身份證及房屋產權證,並提供複印件留存。
  4、出租方收取租金後,應當保證承租方在租用期間使用房屋並保證出租方及其他任何第三方不得無理收回房屋,否則應當承擔相關責任並賠償承租方損失。
  5、出租方未按時交付出租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負責賠償違約金 1200 元。
  6、出租方未按時(或未按要求)修繕出租房屋的,負責償付違約金 1200 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員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產受損的,負責賠償損失。
  二、承租方的權利及義務
  1、在租用期內,承租方應保證出租方的房屋權益不受損害。
  2、 承租方有權依據本協議的約定合法使用房屋,不得將房屋進行轉租或採取其他侵害行為。
  3、承租方應當愛惜房屋內的家具等設施,不得故意損害,否則應當賠償出租方相應費用。
  4、承租方在租用房屋之前,應向出租方出具身份證,並提供複印件留存。
  5、承租方不得無故拖延交納租金。若無理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應及時如數補交外,應支付違約 金 1200 元 。
  第七條:提前終止合同
  租賃期間,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需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後簽訂終止合同書,在終止合同書籤訂前,本合同仍有效。
  第八條:免責條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損毀和造成承租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出租方提供身份證、房產證複印件作為合同附件;承租方提供身份證複印件作為合同附件。
  第十條:其它約定事項:
  1、 承租方需在第一次支付租金的同時支付一個月房租作為押金,合同期滿承租方結清:水電費和燃氣費,且在不損壞房屋結構的情況下,出租方退還承租方押金。
  2、 室內家用電器、家具用品正常損壞的承租方不予賠償。家用電器等用品在保修期內的出現故障,由承租方直接與保修服務商聯繫免費上門維修。
  3、 出租方在交付房屋時,應結清該房合同期限之前發生的水電、寬頻、物業等全部費用。
  4、 出租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確由承租方交納的費用。
  5、 出租方若在租賃期滿第二年調整租金時,應提前1個月向承租人說明。以便雙方續租。
  6、 承租方在租期內寬頻、物業、有線電視費用均由出租方支付。
  7、 補充
  8、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共同協調,作出補充規定,無協商的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相關事宜。有關本協議的一切爭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昆明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裁決。
  第十二條:本合同自雙方簽(章)後生效。
  第十三條:本合同一式4份,出租方、承租方各執2份。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賃合同 篇4


  1、房屋租賃合同是否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合同法》第215條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因此,房屋租賃期限不滿半年的,可以是口頭租賃合同或者書面租賃合同;房屋租賃期限在半年(6個月)以上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租賃合同。
  【提示】
  ①口頭房屋租賃合同風險較大。
  當事人房屋租賃合同採取口頭形式的,發生爭議時要有其他證據證明。
  ②法律對長期房屋租賃合同(6個月以上)要求採取書面形式。
  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口頭房屋租賃合同,視為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
  2、什麼是定期房屋租賃合同?
  定期房屋租賃合同是指當事人明確約定了租賃期限的房屋租賃合同。
  定期房屋租賃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口頭約定或者書面約定房屋租賃期限不滿6個月的;
  (2)書面約定房屋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
  3、什麼是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是指當事人沒有約定租賃期限或者約定租賃期限不明確的房屋租賃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非書面形式不定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提示】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而未採用書面形式的,不論是否有證據證明,一律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2)約定不明確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並且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提示】當事人未明確約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3)事實不定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提示】事實租賃合同推定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①承租人可以隨時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
  ②出租人也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給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4、房屋租賃合同最長期限是多少年?
  《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賃合同包括續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均為20年。
  【提示】
  ①房屋租賃合同期限最長20年,是指當事人每次簽訂的租賃合同所約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並非指數次簽訂租賃合同或者數份租賃合同的總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
  ②房屋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續訂租房屋賃合同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③房屋租賃期限超過20年,並非整個租賃合同無效;而是超過20年部分租賃期限無效,也就是租賃期限按20年計算。
  5、房屋出租人有哪些義務?
  (1)交付出租房屋的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義務:出租人應當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約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出租房屋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a、承租人在出租房屋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
  b、出租人未履行出租房屋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c、因維修出租房屋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提示】
  房屋出租人承擔維修出租房屋義務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①以租賃期間承租人履行了通知義務為前提條件;
  ②以出租房屋有維修必要、維修可能為基本條件;
  ③租賃房屋毀損必須是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造成的;
  ④當事人沒有約定出租人不承擔出租房屋維修義務。
  (4)、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是指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權利瑕疵的,出租人應當保證出租房屋交付後不因第三人主張對出租房屋享有權利而導致承租人不能對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義務。
  ①因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②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提示】
  ①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的範圍為出租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權利瑕疵,且為承租人不知情的權利瑕疵。
  ②出租房屋交付後才存在的權利瑕疵,以及出租房屋交付前即存在且承租人知情的權利瑕疵,則不構成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提示】
  出租方違反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承租人可採取以下補救辦法:
  根據合同法,出租人違反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的,承租人享有減付、不付租金的權利;根據《解釋》第八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①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②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③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4)、出租方對出租房屋的安全擔保義務;
  (5)、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出租房屋安全擔保義務是指出租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出租房屋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提示】
  違反出租房屋安全擔保義務產生承租人絕對解除權,該解除權不因任何事由受到影響。
  6、承租人對出租房屋的使用有哪些義務?
  承租人有正當使用出租房屋的義務,即應當按照約定方法或者出租房屋性質使用出租房屋。
  (1)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出租房屋;
  (2)對出租房屋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3)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質使用。
  【提示1】
  承租人使用出租房屋租的方法標準有兩個:
  ①約定使用方法(首要標準):
  a、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方法;
  b、雙方補充協議約定的使用方法;
  c、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使用方法。
  ②出租房屋性質確定使用方法(次要標準):只有沒有約定出租房屋使用方法的,才能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質確定使用方法。
  【提示2】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質使用出租房屋,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和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219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因此,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質使用出租房屋,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解釋》第7條規定,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219條的規定處理。
  【提示3】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質使用出租房屋,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損耗的,承租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承租人對出租房屋承擔保管義務。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出租房屋,因保管不善造成出租房屋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提示】
  承租人已盡妥善保管義務,承租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承租人能否對出租房屋進行轉租應當經出租人同意。
  《合同法》第224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解釋》第15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提示】
  房屋轉租存在兩個房屋租賃合同:
  a、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b、次房屋租賃合同:原房屋租賃合同的承租人需要對次房屋租賃合同的轉租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行為負責。
  【提示】
  《合同法》第224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釋》第16條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提示】
  出租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後6個月內未提出異議,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6)、房屋承租人有何支付租金的義務。
  ①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②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補充協議;無法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
  ③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法定期限支付:
  a、租賃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b、租賃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提示1】
  承租人延付租金,出租人有以下補救辦法:
  (1)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限為1年。
  ①出租人以延付租金為由解除租賃,必須給出租人合理期限。也就是說,出租人不得因承租人延付租金而直接解除租賃合同。
  ②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訴訟時效為1年而非2年。
  【提示2】
  因拖延支付租金導致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次承租人有以下救濟權利: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因此,出租人因承租人延付租金合理期限解除權受到次承租人代付租金抗辯權的限制。
  7、承租人、次承租人返還房屋租賃物的義務各有哪些?
  (1)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2)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
  a、出租人有權請求次承租人騰房;
  b、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逾期騰房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占有使用費。
  8、未經整體驗收合格的城鎮房屋,當事人訂立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否無效?
  《建築法》第61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消防法》第10條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條另有規定的外,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消防法》第11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
  出租未經整體驗收合格的城鎮房屋,違反《建築法》第61條、《消防法》第10條的強制性規定,但是不論是合同法還是《解釋》均未將此種情形規定為合同無效情形。因此,不應當認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提示】
  ①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
  ②未經整體驗收合格的城鎮房屋,當事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不因此無效。
  但是,《解釋》第2條規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城鎮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提示】
  違反建設工程規劃的城鎮房屋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辯論終結前取得審批的依法有效。
  9、違反建設工程規劃的農村房屋,當事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不因此無效。
  農村房屋是指鄉、村規劃區內的房屋。《解釋》第1條第二款規定,「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法律、法規對農村居民住宅設計、建設、驗收方面的規定,至今適用的仍然是1993年6月29日國務院第116號令發布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農村居民房屋的設計、施工、驗收均缺少具體和嚴格的標準。
  因此,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農村房屋租賃合同,不因此無效。
  10、臨時建築物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解釋》第3條規定,「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提示】
  非法的臨時建築物房屋租賃合同除了在一審辯論終結前取得批准有效以外,均為無效房屋租賃合同。
  11、房屋租賃合同未經備案是否有效?
  《房地產管理法》第54條規定,「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並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解釋》第4條規定,「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提示】
  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不是法定有效要件,而是約定生效要件。
  12、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產生哪些法律後果?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不得請求支付租金;但是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提示】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
  13、「一房數租」情況下,如何確定承租人?
  《解釋》第六條規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提示】
  「一房數租」占有人優先→登記備案人優先→先成立合同優先。
  14、因房屋租賃而發生的裝飾裝修處理辦法:
  (1)租賃合同無效時,裝飾裝修如何處理?
  ①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
  a、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
  b、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②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
  a、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
  b、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2)租賃期間屆滿時,裝飾裝修如何處理?
  ①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不得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
  ②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綜上述,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除另有約定或者可以拆除以外,承租人不得要求賠償裝飾裝修費用。
  (3)、合同解除時,裝飾裝修如何處理?
  ①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②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a、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權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
  b、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不得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c、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d、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15、什麼是共同租賃權?
  (1)共同居住戶的共同租賃權(共同居住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19條第一款規定,承租戶以一人名義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承租人死亡,該戶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約履行的,應當準許。
  (2)共同經營人的共同租賃權。
  《解釋》第19條規定,承租人租賃房屋用於以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合夥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伙人有權請求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提示】
  共同租賃權限於共同居住戶、個體工商戶共同經營人或者個人合夥其他合伙人。
  16、什麼是「買賣不破租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第二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解釋》第20條規定,「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根據上述規定,「買賣不破租賃」是指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承租人有權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但是,「買賣不破租賃」受到約定限制和法定限制:
  ①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買賣不破租賃」受當事人另有約定限制;
  ②事先抵押權限制:受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買賣不破租賃」受限制;
  ③事前查封限制: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買賣不破租賃」受限制。
  【提示】
  「買賣不破租賃」受到事先抵押權、事前查封和當事人約定的限制。
  17、什麼是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解釋》第22條規定,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上述規定,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指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或者協議折價、變賣抵押的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時,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權利。
  【提示】
  ①在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時,出租人負有在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的義務。
  ②「合理期限」沒有明確規定。目前只有《解釋》第23條「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規定;《民通意見》第118條規定的「前3個月通知」已作廢。
  18、哪些情形承租人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解釋》第23條規定,出租人委託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解釋》第24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根據上述規定,承租人在以下情形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1)承租人怠於行使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a、出租人在拍賣5日前已經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
  b、出租人已經履行通知義務,承租人在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2)房屋共有人、近親屬購買權優先於承租人購買權:
  a、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b、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
  (3)善意但三人已經取得租賃房屋物權的:即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提示】
  承租人怠於行使優先購買權、更高優先權人行使優先購買權、以及善意第三人確定物權的,承租人均不得請求優先購買權。
  19、出租人侵犯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承租人能否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8條規定已經作廢,「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解釋》第21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上述規定,出租人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
  (1)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不因此無效;
  (2)承租人只能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提示】
  隨著《民通意見》第118條規定的廢止,承租人無權請求法院確認違反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20、房屋租賃糾紛如何確定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屋租賃糾紛如何確定管轄問題的批覆》(1986年1月7日)規定,凡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也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上述規定仍是確定房屋租賃糾紛的管轄權的有效意見。
  (1)房屋租賃糾紛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
  (2)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也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房屋租賃合同 篇5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現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達成如下租房協議,以資信守:
  一、房屋座落地點:
  xx面積:xx附屬物:xx
  二、租賃期限:
  xx年,即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三、租金及交納時間:
  每月xx元,按xx月付一次,先付房租後使用,其中第一次付款xx元,在xx之前付清;第二次付款xx元,在xx之前付清,依次類推。
  四、租房押金:
  xx元,到期結算後歸還。
  五、違約責任:
  自合同簽訂後既產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無故終止協議。如發生違背情況,違約方應支付給守約方違約金元,並按實結算房租。
  六、租賃期間的其他約定事項:
  1、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及設施,並按國家規定辦理好有關租賃手續。乙方不得破壞房屋結構及設施,否則按價賠償,
  2、水電、閉路,寬頻、電話及衛生費由使用人(乙方)承擔。
  3、乙方不得將房屋轉租或供非法用途,外來人員居住必須主動辦理暫住戶口手續,若發生非法事件,乙方自負後果,並承擔違約責任。
  4、租期內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毀損和造成損失的,協議自然終止,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5、甲乙任何一方因特殊原因提出前解除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否則視作違約。
  6、乙方如不按時交付租金、水電費等應付費用,甲方有權單位解除協議,收回房屋,並有權向乙方索取違約金。
  7、此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並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雙方如果出現糾紛,先協商,協商不成,由法院裁決。
  8、合同簽字生效,視作中介成功。中介方合法取得佣金,日後雙方發生變故,中介佣金不作退回。
  9、電xx度,水xx度。
  10、其他。
  七、本協議一式xx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備案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聯繫地址:聯繫地址: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日期:日期:

房屋租賃合同 篇6


  出租方:承租方:
  合肥市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下,就房屋租賃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該房屋坐落於合肥市區(縣)該房屋為: 室 廳 衛,建築面積 平方米,裝修情況 第二條 房屋用途
  該房屋用途為: 乙方保證,在租賃期間未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以及按規定經過有關部門審核批准前,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用途 第三條 交驗身份
  (一)甲方應向乙方出示(身份證/營業執照)及 戶口簿 等真實有效身份證明
  (二)乙方應向乙方出示(身份證/營業執照)及 戶口簿 等真實有效身份證明 第四條 房屋改善
  (一)乙方須經甲方同意對房屋進行裝修,裝飾或者添置新物,裝飾 裝修 添置新物品的範圍: 費用乙方自行承擔,雙方也可另行書面約定。第五條:租賃期限
  (一)房屋租賃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計 年 個月。
  (二)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房屋,乙方有意繼續承租的,應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續租要求,徵得同意後甲乙雙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如乙方未簽訂合同繼續使用租賃房屋,甲方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繼續有效,租賃期限不定期,甲方有權隨時解除合同,但應提前 日通知對方。第六條 租金
  (一)租金標準: 元(□月/□季/□年)租金總計 元(大寫: 元)。
  (二)租金支付時間: 甲方交房時乙方現場支付全部租金 (三)租金支付方式: 第七條:房屋租賃保證金
  (一)甲方交付該房屋時,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賃保證金,具體金額為: 元(大寫: 元)。
  (二)租賃期滿或者合同解除後,房屋租賃保證金除抵扣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租金,以及乙方應承擔的違約賠償外,剩餘部分如數歸還乙方。第八條:其他費用租賃期間內,與該房屋有關各項費用的承擔方式為: (一)乙方承擔(□水費/ □電費/ □電話費/ □電視收視費/□供暖費/ □燃氣費/ □物業管理費/ □其他應當由租方承擔的費用)等費用,乙方應保存並向甲方出示相關繳費憑證。第九條 房屋的交付及返還
  (一)交付:甲方應與月日,將房屋按約定條件交付給乙方。《房屋附屬設施 設備清單》經雙方交驗簽字蓋章並移交房門鑰匙及 後,視為交付完成。
  (二)返還:租賃期限滿或者合同解除後,乙方應返還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甲乙雙方驗收認可後,在《房屋附屬設施 設備清單》上簽字蓋章,乙方需向甲方結清應承擔的房屋設施,設備損失費用。
  乙方添置的新物品可由其自行收回,返還後對於該房屋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遺留的物品,甲方有權自行處理。第十條:房屋及附屬設施的維護
  (一)乙方應合理使用並愛護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因乙方保管不當或使用不合理,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發生損壞或者故障,乙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乙方委託甲方維修或者購置新物的,費用由乙方承擔。第十一條:轉租
  (一) 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需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方可在租賃期限內將該房屋部分或者全部轉租給他人。
  (二) 接受轉租方對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由乙方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合同的解除
  (一)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
  該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 2.欠交各項費用達元的。3.擅自改變該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5.擅自將該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6.利用該房屋從事違法活動的。7.其他: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 乙方擅自對該房屋進行裝修 裝飾或者添置新物品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二) 租賃期間內,乙方需提前退租的,應提前日通知甲方,並按月租金的 50 %支付違約金
  (三) 乙方不按約定支付租金但未達到解除合同條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約定時間返還房屋的,應按月租金的 50 %支付違約金。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者申請向有關部門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第十五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本合同生效後,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採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簽章: 承租方(乙方)簽章: 住所: 住所: 證照號碼 證照號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電話: 電話: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房屋租賃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根據國家經濟合同法以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自願協商誠信有償的原則,協商一致,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特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將座落於正陽辦西大街安居4號樓8-3-95,磚混3層樓,房屋面積96.50平方米,租賃給乙方使用。
  第二條 租賃期限:xx年04月0 日至xx年04月0 日,期限為一年,租賃期限以入住時間為準。
  第三條 租金標準:年租金為 xx年費用。
  第五條房屋居住產生費用:取暖費、電費、水費、排污費、物業管理費、衛生費均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甲方收到乙方租金時,須給乙方簽開收據憑證,雙方妥善保管。
  第七條 租賃期內甲乙雙方的責任與義務:
  租賃期間由於乙方使用不當所引起的火災、水浸、暖氣凍裂、設施損壞,乙方承擔維修的責任。
  第八條 免除責任條件:因國家徵用動遷及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雙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剩餘租金退回乙方。
  第九條 違約責任:雙方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按違約處理,甲方有權收回房屋,限期遷離:
  .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結構設施用途。
  2.擅自將房屋轉租、轉借他人使用,故意損壞房屋和進行非法活動。
  第十條 凡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許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
  .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的。
  2.由於國家徵用土地動遷致使經濟合同不能履行的。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個持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聯繫電話: 乙方單位公章
  聯繫電話: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租賃合同 篇8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為明確甲方與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租賃房屋
  甲方將坐落於 租予乙方作為 住房 使用。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為 年另 個月,甲方從 年 月 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1、乙方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他人使用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租賃期屆滿時,租賃關係自然終止,甲方無須另行通知乙方,若雙方均有意續租,可在屆滿前三個月提出續租意向,並議定合理租金和續租合同。
  第三條:租金
  每月租金為人民幣 元整,付款方式為 付。
  第四條:協議事項
  1、房屋內外水電費,煤氣費,電話費自乙方入住之日起至租約期滿遷出之日至均由乙方負擔。
  2、甲方應承擔所出租房屋的修繕義務,乙方應對修繕工作予以配合。乙方應妥善使用,管理出租房屋的內外設備,未徵得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擅自變更,損壞房屋結構和設備。
  3、乙方不得利用出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4、租賃期滿之日,在不續租情況下,乙方應無條件退租,並將房屋設備清點後歸還甲方,不得向甲方請求退還租金,移轉費及一切權利金。乙方應將自用家具物品搬遷清楚,不得故意留存占據,如逾期不搬視為乙方拋棄其所有權,由甲方自行處理。對逾期不遷出者,甲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賠償。
  5、租賃期間雙方均不得無故解除合同,但乙方因特殊情況需退房時,必須提前十五天通知甲方,並支付一個月租金作為賠償。
  6、甲方需對上述房產提供全部法律文件,如因房產產權等問題影響乙方在租期內對房屋的居住使用,造成的全部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違約責任
  1、乙方非正常管理使用房屋及設施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2、乙方故意逾期未交付租金的,除應及時如數補交外,還應支付一個月租金作為賠償。如遇特殊情況暫時未交租金的,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
  3、乙方違反合同擅自將房屋轉租他人使用的,甲方有權收回所租的房屋,有權將乙方交付的期滿前租金扣留作為乙方的違約金賠償甲方。如因此對出租房屋造成損壞的,乙方還應負賠償責任。
  第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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