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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格式合同應注意哪些事項

2023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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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格式合同時要確認格式合同的內容是否全面,避免存在一些不公平條款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對於格式合同在簽訂之後存在問題的,雙方可以協商變更格式合同條款。


一、簽訂格式合同應注意哪些事項


在簽訂格式合同時首先要確認合同內容是否全面,尤其應當特別仔細審閱選擇性、補充性、填充性、修改性內容,對於經營者的口頭承諾等不確定因素,一定要落實到合同條款中,以免出現糾紛後因口頭約定無法確定責任而帶來損失。
提醒您,所謂格式合同,是一方預先擬定條款,一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目前,格式合同已被廣泛應用,但由於經營者利用與消費者之間經濟力量不對等、信息不對稱等 。在預先擬訂的合同條款中加入大量不公平、不合理內容,形成“不平等條約”,甚至是“霸王條款”,這種現象在通訊、供電、供水、銀行、保險、商品房銷售、家庭裝修及中介服務行業中屢見不鮮。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徵


1.格式合同的要約向公眾發出、並且規定了在某一特定時期訂立該合同的全部條款;
2.制式合同的條款是單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條款的定型化導致了對方當事人不能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
4.格式合同一般採取書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別是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格式合同)條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絕對的經濟優勢或壟斷地位,而另一方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費者。


三、格式合同的限制條件


從合同建立目的,為了保護弱者的利益,達到公平的目標,為格式合同,也就是所謂的格式合同的相關條款進行了限制:
第一,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第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三,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同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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