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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可不可以調解

2023年11月09日 - txt下載
公民多多少少都要跟行政機關打交道,比如說個體商戶要接受工商部門的監督管理,註冊商標要到商標局進行申請等等,如果對行政機關給出的行政決定不服,可以提出行政複議,需要向複議機關提出申請,那行政複議可不可以調解?下面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

行政複議可不可以調解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機關可以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
  (二)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
  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製作行政複議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行政複議請求、事實、理由和調解結果,並加蓋行政複議機關印章。行政複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二、

行政複議相關規定


  《行政複議法》第23條規定:被申請人應當行政複議中的,是指在行政複議中由誰承擔提供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責任。如果負有舉證責任的人舉不出證據證明其主張,就要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法律後果。《行政複議法》第23條規定: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28條規定: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23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這兩條規定共同構成了行政複議中由被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適當性負舉證責任的制度。當然,申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也負有一定的舉證責任,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所負舉證責任的範圍和大小卻是有很大差異的。
三、

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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