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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建設合同範文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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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建設合同範文


工程名稱:建設地點:委?托?人:咨?詢?人:
第一部分?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
委託人:?諮詢人:
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項目名稱:
2.?服務類別:建設工程施工階段全過程造價跟蹤審計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執行_____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諮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五、委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諮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自該工程施工開始實施,至工程竣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結清諮詢費用後失效。
委託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諮詢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聯?系?人:?住?所:?開戶銀行:?帳?號:?XX編碼:?公司電話:?公司傳真:?聯繫人電話:?電子信箱:?簽訂時間:
聯?系?人:?住?所:?開戶銀行:?帳?號:?XX編碼:?公司電話:?公司傳真:
聯繫人電話:?電子信箱:?簽訂時間:
第二部分?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託人」是指委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諮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工程造價諮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託人、諮詢人以外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諮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向委託人提供與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諮詢工作計劃等,並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範圍實施諮詢業務。
第五條?諮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託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諮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於「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諮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的義務
第七條?委託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諮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諮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委託人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授予諮詢人以下權利:
1、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如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2、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託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委託人有下列權利:
1、委託人有權向諮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託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託人認定諮詢專業人員不按諮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更換諮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諮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諮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諮詢人的責_____即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諮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諮詢人責_____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諮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諮詢人對委託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覆,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諮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諮詢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託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委託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諮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委託人如果向諮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諮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由於委託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諮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諮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託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諮詢人由於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諮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諮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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