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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糾紛雙方能協商私了嗎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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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糾紛雙方能協商私了,私了應當簽訂協議。建築施工糾紛司法解釋是,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合併審理案件。
一、

施工糾紛雙方可以協商私了嗎?


  施工糾紛雙方能協商私了。需要簽訂協議,如果不履行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私了時,雙方應該平等協商,意思表示應當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明確規定,約定違約責任,就合同爭議事項提出解決方案。
二、

建築施工糾紛司法解釋


  建築施工糾紛司法解釋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簡單來說,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發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以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為由,就承包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費用等損失提出反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
三、

施工糾紛案件特點


  施工糾紛案件有如下特點:
  1.涉及標的大。
  由於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往往涉及的是整個路段的工程款或者是整個路段的工程造價,案件涉及的標的較大。
  2.案件涉及法律關係複雜。
  首先,由於工程的複雜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往往並不是單純的施工合同,經常涉及到承包、轉包、分包等不同承包方式,合同性質多樣化;其次,由於多種合同樣式,導致簽訂合同當事人、承包人、實際施工人等可能分別不同,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也不同,所承擔的責任也各有不同。
引用法條
  •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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