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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農產品銷售協議

202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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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農產品銷售協議


需 方:
供 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遵循互惠互利、共贏市場的原則,現就供方向需方銷售貨物事宜達成以下條款:
第一條 合同適用範圍及期限
1.1 本合同為供需雙方交易往來的框架性協議;
1.2 除了本合同外,需方在每次具體採購貨物時均須以書面形式向供方發出採購訂單(簡稱訂單);
1.3 本合同有效期為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期滿前,雙方可以協商續展合同的期限。
第二條 訂單
2.1 訂單的形式:訂單以書面形式或者電子郵件形式向供方發出;
2.2訂單的內容:
2.2.1須包含貨物名稱、規格型號、數量、交貨地點、運輸方式、運費承擔等;
2.2.2需方須在訂單中明確貨物的收貨人信息,至少包括:收貨人詳細地址、公司全稱、指定貨物簽收人姓名,聯繫電話,身份證號等信息;由需方以外的單位收貨的,由需方向供方提供《授權書》,《授權書》有變動的也可按照訂單執行。
2.3訂單的送達:雙方按本合同約定的訂單簽訂方式確認並成交。需方應使用指定的電子郵箱向供方發出訂單,否則該訂單無效;雙方收發訂單方式如有變動的,須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對方。
2.4訂單的生效:訂單內容經供需雙方確認無誤後生效。
第三條 包裝與標識
按供方的包裝標準執行。
第四條 交貨時間、交貨地點
4.1交貨時間:需方在交貨期前一個月通過需方指定郵箱給供方下發書面訂單,供方收到書面訂單3個工作日內向需方回復可到貨數量及到貨時間,並允許實際供貨數量與訂單數量有5%上下的浮動。
4.2 交貨地點:以供需雙方商量確定的地點為準。
第五條 價格條款
貨物價格按雙方簽訂的價格協議執行。
第六點 驗收
6.1需方在收到貨物當天進行簽收和驗收。
6.2需方接收貨物時,發現貨物數量短缺,名稱、規格錯誤,質量等問題,須在當天通知供方並提供相關書面證明材料,供方將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處理。若需方超過期限未提出異議的,則視為供方提供的貨物完全符合需方要求。
第七條 對賬、開票、付款
7.1對賬:供需雙方每月5日前對上月的供貨數量進行對賬確認,逾期不對賬的視為需方默認供方提供的供貨數據無誤。
7.2開票:供方每月10日前根據供貨數據及協議價格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需方收到發票後30天內支付全額貨款。
7.3付款方式:現金、電匯(具體視雙方商談的結果來定)。
第八條 郵箱、聯繫人
需方指定郵箱: 聯繫人: 電話:
供方指定郵箱: 聯繫人: 電話: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因需方原因取消訂單造成供方損失的,由需方按照本合同含稅售價全額賠償給供方。
9.2需方未按合同約定結算周期付款給供方的,除供方有權停止向需方供貨外,需方每逾期一天還需向供方支付500元違約金。
9.3供方按承諾的期限按質按量供貨,如有特殊情況需要提前三天告知需方適當延期供貨,否則供方每逾期一天供貨,需向需方支付500元違約金。
第十條 其他
本合同及合同附件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盡事宜,可作補充協議,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糾紛解決
供需雙方友好協商,協商不成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實現權利的所有費用(包括訴訟費和律師費)包括但不限於因無法實現權利而產生的其它費用等由敗訴方承擔。
第十二條 附則
本合同一式叄份,需方執壹份,供方執貳份,自雙方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需方(蓋章): 供方(蓋章):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價格協議
需方:
供方:
根據市場變化的需要,本著供、需雙方互惠互利、密切配合的原則,經雙方協
商簽訂以下協議:
序號存貨編碼貨物名稱規格型號單位單台用量原價現價備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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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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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一、本協議中的價格為到岸不含稅價(稅率參照國家相關行業稅率標準執行);
二、本協議雙方簽字生效,有效日期:自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三、本協議一式叄份,需方執壹份,供方執貳份,如與以前同個物料價格不一致的,以本協議價格為準;
四、供方每月5日根據雙方對賬單按本協議價格開具增值稅發票,需方收到發票後30天內支付全額貨款;
五、支付方式:現金、電匯(具體視雙方商談的結果來定)。
需方(蓋章): 供方(蓋章):
授權委託人: 授權委託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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