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網PWA視頻評論

承租人能否改變房屋用途

2023年11月12日

- txt下載

  一、承租人能否改變房屋用途


  承租人需要改變租賃房屋約定的用途時,應徵得出租方的同意。
  擅自改變租賃房屋用途是指承租人不經出租方同意,改變約定的租賃房屋用途,以致出租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的陷阱。通常租賃合同中會約定租賃房屋的用途,如住宅用、商用、生產用等等。
  房屋的不同使用方式,對其使用壽命和安全有重大影響,所以法律規定,承租人不經出租人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如住宅用改為商用等,則出租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將出租房屋收回。

  二、房租到期租客不搬走怎麼辦


  房租到期租客不搬走可以先和對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申請調解,對調解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承租人履行合同,搬離房屋或者續租房屋,造成損害的要進行賠償。

  三、房屋承租人的權利


  提醒您,當事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並依法進行登記後,承租人即享有以下一些權利:
  1.請求出租人交付租賃房屋並使租賃房屋保持合同約定使用的狀態。
  2.對租賃房屋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
  3.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即承租人仍享有該房屋的租賃權。
  4.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租出房屋,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5.許可轉租權。承租人在徵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後,可以轉租。
  6.同住家庭成員的續租權。如在承租人死亡後,有關政策及司法實踐一般均承認與承租人生前同住的家庭成員享有繼續租住的權利。
  7.承租人對第三人的獨立抗辯權。在審判實踐中,當承租人依法行使占有、使用租賃物的權利及派生權利如通風、採光、排水等相鄰權,受到來自出租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侵害時,承租人有權以停止侵害、排除障礙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甚至對單位自管公房分配後引起的糾紛,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文件亦認為,職工根據單位分房決定,與公房出租人建立房屋租賃關係後,第三人搶占的……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收藏

相關推薦

清純唯美圖片大全

字典網 - 試題庫 - 元問答 - 简体 - 頂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