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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單位合同範文7篇

202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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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合同 篇1


  聘用單位(甲方
  受聘人員(乙方)
  甲方(聘用單位)
  名稱: 法定代表:職務: 乙方(受聘人員)
  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年月: 學歷: 類別(專技、工勤): 住址: 身份證號: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山東省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暫行辦法》(魯廳
  【20xx】43號)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二、聘用崗位及職業要求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從事 崗位的工作。
  (二)由甲方確定乙方的崗位職責要求,具體內容如下:
  1、遵守甲方的一切規章制度,加強業務學習,提高業務水平。
  2、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德醫風,熱愛衛生事業。
  3、搞好本職工作,服務熱情,態度端正,提高工作效率,增強工作能力,完善本科室、本崗位工作任務。
  4、服從領導,團結同志,積極完成領導安排的臨時工作,樹立全心全意為患者服務理念。
  (三)乙方按甲方崗位職責要求按時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任務,達到規定的工作質量標準。
  (四)在聘期內,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與乙方協商同意後,調整乙方工作崗位。
  三、崗位紀律
  (一)甲方根據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並以適當方式公告,告知乙方,作為履行本合同的依據。
  (二)甲方可按照崗位職責,建立健全各項考核制度,做到職權清晰、責任明確、考核嚴格、獎罰分明。
  (三)乙方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遵守甲方指定的各種規章制度和崗位紀律,服從甲方的領導和管理。
  (四)乙方如違反規章制度和崗位紀律,甲方有權批評教育,並視情節嚴重按照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
  四、工資福利
  (一) 甲方根據有關政策規定,按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及表現、工作成果和貢獻大
  小,兌現工資待遇。乙方工資構成:基礎績效工資+獎勵性績效工資。
  (二) 甲方根據相關規定未乙方辦理醫療保險、養老保險。
  五、 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連續曠工超過十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2: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 3: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4:違反法律規定及有關政策規定需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者隨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後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3:因公負傷,治療後經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鑑定為1至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
  4:患職業病以及經人事部門指定的醫院診斷為現有醫療條件難以治癒的嚴重疾病或精神病的;
  5: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6:屬於國家規定的不得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六、聘用合同的終止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終止:
  1:本合同期限屆滿;
  2:乙方按照國家規定退休或退職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4:甲方被依法註銷、撤銷或者解散的;
  5:因政策調整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
  (二)聘用合同終止後,甲方應當為乙方開具《終止聘用合同證明書》,並辦理相關手續。
  七、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也可向甲方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者爭議發生之日6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本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員個人檔案。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xx年十一月二十日

單位合同 篇2


  甲方(聘用方): 地址:郵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表人: 職務:
  乙方(受聘人員): 性別:________年齡: 居民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就甲方聘任乙方為教師事項,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工作合同期限: 本合同生效日期年____月____日,其中試用期 ,本合同終止日期________年月____日。聘任期滿後,根據甲方工作需要聘期考核結果和甲、乙雙方意向,甲乙雙方可續簽聘用合同,聘用期限另行商定。
  二、工作內容: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作。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成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工作模式與報酬: 執行課時工作制,每個月為一個周期,乙方每月完成任務課時的,甲方每月__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工資 元每堂課,實際月工資按課時計算,其中使用期間工資 元每堂課。
  四、工作紀律與處罰: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規定的.規章制度,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不可私自泄露甲方企業信息以及所教授學員舞蹈信息,不可以甲方名義在外私自教學或獨立教學。乙方如違反甲方條款,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處罰,直至解除本合同。
  1、在使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解除合同;
  2、在工作期間;非自然因素曠課,給予100元處罰。
  3、在工作區間;都應按時上下課,不可打罵學生,以侮辱性攻擊學員。
  4、乙方解除合同,應提前30天告知甲方。
  5、本合同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月____日

單位合同 篇3


  單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嗎?這是很多勞動者都比較擔心的一個問題,害怕一覺醒來就被單位給解除了。那麼針對這種情況,法律是否規定了單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有以下三種方式:
  (1)《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採用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用人單位在解除合同時的程序應注意,工會要發揮作用。
  《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通過介紹,相信大家都已經知道單位是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與此同時,法律對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又是作出了條件限制的,用以保護廣大勞動者的權益。

單位合同 篇4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於___年___月___日續簽___年___月___日雙方簽訂的聘用合同(編號: )。原聘用合同書內容不變,續簽合同期限從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甲、乙雙方補充約定如下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合同注意事項
  一、核實確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1、合同對方為自然人:核實並複印、保存其身份證件(勿以名片代之),確認其真實身份及行為能力。
  2、合同對方為法人:
  到當地工商部門查詢其工商註冊資料並實地考察其公司情況,確定其真實性;
  核實訂約人是否經其所在公司授權委託,查驗其授權委託書、介紹信、合同書;
  簽訂合同必須加蓋對方單位公章、合同專用章。
  3、合同對方為「其他組織」:
  對方當事人為個人合夥或個人獨資企業,核對營業執照登記事項與其介紹情況是否一致;由合伙人及獨資企業經辦人簽字蓋公章。
  法人籌備處:確認經辦人身份及股東身份,加蓋法人籌備處和股東公章。
  4、合同對方除加蓋公章、私章外,要親筆簽名。
  二、合同形式:
  1、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合同;
  2、採用口頭、信件、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必須簽訂確認書並蓋章簽字;
  3、倒簽合同要標明合同背景。
  三、合同的必備條款要具體、明確:
  1、當事人名稱須真實、一致;
  2、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包裝方式要具體、明確;
  3、注意驗收方法、程序和時間;
  4、履行方式須具體:交貨方式、結算方式;
  5、履行期限須確定某一時間點或時間段;
  6、儘量明確本司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7、違約責任要量化為違約金或確定違約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8、解決爭議辦法為協商、訴訟,約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或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四、訂約前的合同義務:
  1、盡協助、通知義務;
  2、訂約時獲取的對方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和使用。
  五、對公司開出的授權委託書、介紹信、蓋章的合同書等授權性文件要跟蹤管理,出具時應標明合同對方名稱及授權範圍、有效期限,業務結束要及時收回。
  業務人員離職要及時收回上述文件,無法收回的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單位並做證據保全。
  發現業務人員在委託授權終止後仍以本司名義簽訂合同的',及時確定是否追認;不予追認的要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進行證據保全。必要時要求警方介入,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遇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受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及時收集保全證據,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撤銷權(即一年)。

單位合同 篇5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前提下,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願將其位於__ _____小區 ___號樓 ___單元 ___樓___戶一套房產以人民幣___拾___萬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__ _____元)的價款出售給乙方。
  二、該套房產是現房,系__ _____單位福利樓房,包括樓房建築面積 ___平方米、車庫___平方米和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平方米。
  三、甲方保證合法取得該房產所有權,產權無爭議,保證在乙方付清全部房款後轉讓與該房產有關的一切合同、文書資料等權利憑證。本協議簽訂後,甲方對該房產的使用、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占有等權利一併轉讓給乙方。協議簽訂之日乙方將上述房款一次性交付甲方。
  四、本協議在簽訂時,甲乙雙方都不具備過戶的條件。等過戶的條件成熟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手續。
  五、本協議簽訂後,甲方保證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該房產各項權利,乙方保證按期繳納各項物業費用。本協議簽訂後,甲方不得以該房產為關聯與他人訂立任何合同。
  六、甲方保證在交接時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糾紛造成房屋被司法機關查封、處置、被第三人追索,概由甲方負責處理並承擔相應的責任,與乙方無關。
  七、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因規劃部門、設計部門的原因影響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應當通知乙方,如有補償款發放,甲方應當全額退還乙方。乙方購買甲方房產後,如遇拆遷等情況,所獲補償等歸乙方所有,與甲方無關。
  八、本協議只要一經確定,雙方共同遵守,不得違反,如有違約,需賠償對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九、本協議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本協議中未詳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並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同等效力。
  十、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協議一式三份,效力等同,甲方、乙方、見證人各留存一份。
  甲方(賣方):
  年月日
  乙方(買方):
  年月日
  證明人:
  年月日

單位合同 篇6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
  電話號碼: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
  電話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武漢市相關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在合法、平等、自願、相互信任的基礎上就甲方房屋轉讓事宜簽訂以下合同,並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1、甲方自願將座落在 (合同編號: )的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通過合同方式轉讓給乙方。
  2、該房屋基本情況如下:
  房屋性質:私有房產,所有權人(合同載明購買人): ,結構: ,建築面積: 平方米,樓層: ,使用性質: 。
  第二條:轉讓價格
  甲、乙雙方協商後的轉讓價格(購房款)為:
  1、合同簽署後 內,乙方向甲方支付現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_(大寫);
  2、轉讓前甲方以該房屋向 銀行辦理的按揭貸款(不超過人民幣 元)由乙方負責償還,視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購房款(如果上述按揭貸款存在逾期或超過人民幣 元或有其他費用產生,均由甲方承擔和支付,乙方不予承
  擔);
  3、房屋權證過戶的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三條:甲方同意,乙方有權將該房屋登記於乙方指定的第三人名下,甲方認可該第三人享有和承擔本合同中乙方的權利和義務,甲方願意積極配合辦理相應的手續;但乙方應就本合同轉讓價格對甲方依約承擔全部付款責任。
  第四條:款項支付
  1、本合同簽訂後,乙方向甲方支付購房定金 萬元整,甲方即時將上述房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一式 份)原件移交給乙方;
  2、乙方於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購房款人民幣 萬元整,雙方辦理該房屋轉讓合同、銀行按揭貸款及辦理轉讓過戶等手續的公證手續事宜;甲方授權委託乙方指定的人員為受託人全權代理辦證、交易及過戶登記等事宜;
  3、上述公證手續辦理完畢後 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 萬元整;
  第五條:相關事宜
  1、甲方承諾於乙方付清購房款當日騰空該房屋,並將該房屋鑰匙交予乙方。 甲方結清該房屋在騰空日前發生的水、電、煤氣、暖氣及物業管理等所有費用,並將交費憑證及配套設施的相關手續證明交予乙方。
  2、甲方應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
  該房屋的權屬證明原件及其相關證件。
  產權人的`身份證、戶口及婚姻證明複印件。
  3、乙方提交甲方的證件: 身份證複印件
  4、因甲方不能滿足下列情況造成本合同無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乙方可解除合同或追究甲方違約責任:
  (1)「該房屋」的實際情況與產權證所標內容相符。
  (2)「該房屋」的基本情況應屬實。
  (3)「該房屋」的權屬沒有糾紛。
  (4)「該房屋」同時轉讓的設施設備等齊全完好,並能正常使用。
  (5)甲方應積極配合辦理公證委託、過戶登記等手續,不得以任何藉口推諉拖延。
  (6)「該房屋」不屬於行政司法機關依法裁定或決定查封和扣押的房屋。
  (7)「該房屋」若為共有房屋,甲方須出具已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書面意見。
  (8)「該房屋」不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9)甲方應如實向乙方介紹此房屋歷史情況,不得隱瞞。
  5、因為該房屋尚未辦理產權登記證書,暫時無法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為了保障乙方的合法權益,自乙方向甲方付清現金人民幣壹佰伍拾萬元整後,該房屋的合法權利人即為乙方,乙方享有獨自的控制支配和處分權。為了對抗第三人,防止第三人無理干擾乙方的合法權益,甲方應配合乙方辦理該房屋的司法查封或其他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司法訴訟方式實現)。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方須保證該房屋權屬無爭議,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權屬糾紛或債務糾紛,由甲方負責解決並承擔一切後果及違約責任。
  2、如甲、乙任何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或發生第五條及本條1、2違約責任,均由違約方向另一方分別支付本合同第二條確定的房屋協議轉讓價格的10%作為違約金。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總額的,責任方應據實賠償。如違約情節嚴重影響到該房屋日後的過戶登記事宜,則乙方有權要求退款。
  3、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應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款之2‰的違約金。
  第七條:免責條款
  如因洪水、地震、火災和法律、政府政策變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甲、乙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約定其它事宜
  1、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 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捺印)後生效,一式兩份,各執一份,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聯繫地址: 聯繫地址: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簽約日期:201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單位合同 篇7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而第三十九條規定了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及《勞動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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