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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參考格式

202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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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參考格式(通用3篇)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參考格式 篇1


  上訴人:永康汽車配件廠
  住址:xx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徐 職務:廠長
  被上訴人:江西實業有限公司
  住址:江西省XX縣
  法定代表人:龔 職務:董事長
  上訴人因不服江西省XX縣人民法院x年X月XX日作出的()X民二初字第30號《民事裁定書》,上訴至貴院。
  上訴請求:
  請求撤銷江西省XX縣人民法院x年X月XX日作出的()X民二初字第3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將該案移送xx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原審法院以上訴人超過答辯期提出管轄權異議為由,裁定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該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主動審查對系爭案件是否有管轄權是受訴人民法院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四)項及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受訴人民法院對系爭案件有管轄權,是受理案件的前提,受理後發現沒有管轄權的應該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不得自行審理。受訴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轄權,不以當事人是否提出管轄權異議而改變,即使當事人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受訴法院也應主動審查並作出相應處理。如果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強行對案件進行實體裁判,當事人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申請再審。
  其次、上訴人在答辯期內提出了書面管轄權異議
  原審法院裁定書中稱 年12月8日以特快專遞方式向被告送達了相關起訴狀和應訴材料,實際上上訴人並沒有收到上述材料,而是由原審法院x年1月初電話通知後,派人至原審法院當面收取相關起訴狀和應訴材料。上訴人收到訴訟材料後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了管轄權異議。
  另外,即使當事人不是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也不表明受訴法院當然取得管轄權,僅僅是免除受訴法院就當人事的異議作出裁定的義務而已。
  第三,原審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是非書面的買賣合同關係,合同履行的地點是xx省永康市,無論是按上訴人(被告)住所地還是合同履行地,本案都應由xx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審理,原審法院並無管轄權。
  綜上,請貴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永康市汽車配件廠
  x年3月6日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參考格式 篇2


  上訴人:楊,男,漢族,19xx年7月生,住鄭州市xx區xx街號號樓號。
  被上訴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花路支行,住所地:xx市鄭花路10號。
  代表人:楊
  原審被告:周,女,漢族,19xx年12月xx日生,住鄭州市xx區xx里號附7號。
  原審被告:河南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路16號。
  法定代表人:馬
  原審被告:河南xx集團汽車旅遊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路89號。
  法定代表人:張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鄭州市xx區人民法院()x民初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書,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一審裁定。
  2、依法裁定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沒有管轄權,應依法移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或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審理。
  3、訴訟費裁定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汽車借款合同以及被上訴人與擔保人簽訂的擔保合同,均經過鄭州市公證處依法公正,借據公證書和汽車消費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證合同的公證書均對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被上訴人可以本公證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審理。該公證書並沒有公證如發生糾紛應在被上訴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我們知道,合同約定的內容如與公正的內容不一致的,應該以公正書的內容為準,公證書上對發生糾紛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審理。就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而本案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在原告所在地起訴,顯然違背了公證書對管轄的公正,因此,一審人民法院裁定金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是錯誤的。故上訴人特依法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裁定本案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移送至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或者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管轄。
  此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8月16日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參考格式 篇3


  上訴人(原審被告):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道縣人大常委會
  法定代表人:李牛華,道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裁定撤銷道縣人民法院()道民一初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並將本案依法移送至xx縣人民法院審理;
  2、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x年5月14日,上訴人汽車有限公司就道縣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道縣人大常委會訴上訴人產品質量糾紛一案向道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該案屬買賣合同糾紛,而非產品質量侵權糾紛,該案應移送原審另一被告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x年5月23日,道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道民一初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道縣人民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定,是錯誤的裁定,本案依法應由買賣合同確定的人民法院也即原審另一被告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xx縣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本案應為買賣合同糾紛
  原審裁定認為:原審原、被告買賣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不存在買賣合同糾紛,原告以該合同的標的物產品質量不合格並給原告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為由提起的訴訟,應認定為屬產品質量糾紛,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試行意見》)第153條規定認定該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認為: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只要存在爭議,就不能認為合同已因交易完成而履行完畢,各方不再受該合同約束。事實上,直到x年10月30日被上訴人仍就所謂的“瑕疵”問題與另一原審被告汽車()維修站簽訂了《特殊優惠修理協議》,其中約定“車輛質保擔保期延長至x年10月16日”,說明該買賣合同仍在履行中。原審法院認為原審原、被告買賣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不存在買賣合同糾紛的認定是對事實和法律的曲解。2、《試行意見》第153條規定的侵權責任是指“因為使用質量不合格產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情形,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規定,可以明確:產品侵權責任並不是產品自身質量問題和自身損壞造成財產的損失,而是產品因缺陷而造成使用者的人身傷害或者缺陷產品以外的財產損害,產品侵權責任是物件致人損害的特殊侵權責任,而非行為致害。本案中,首先不存在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損害的事實,而被上訴人所訴請的148606.3元損失是被上訴人對整車實施保養和整車正常維修而支出的正常費用,不屬損失範疇,因此也不存在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事實,當然更不存在因為使用質量不合格產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情形。因此,本案純屬買賣合同糾紛。
  二、道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根據被上訴人與本案原審另一被告汽車有限公司20xx年3月21日在x開發區汽車有限公司處簽訂的《產品購銷合同》,爭議標的物(轎車)採取的是自提自運交付方式,交付地點在,故合同履行地在,同時該合同雙方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明確為“因本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合同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應向甲方(汽車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解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合同糾紛應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五條“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被上訴人所在地道縣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況且合同雙方當事人又在購銷合同中協議選擇了管轄的人民法院,因此道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本案由買賣合同確定的人民法院即原審另一被告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xx縣人民法院管轄審理更為適宜
  由於本案的爭議標的物(轎車)由汽車有限公司通過《產品購銷合同》向上訴人交付使用,又因為主要的保養與維護、維修由汽車()維修站承擔,二者均在c市,因此本案由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xx縣人民法院管轄審理即符合法律規定,也充分體現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願,同時也符合節約訴訟成本的原則,顯得更為合適。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汽車有限公司
  x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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