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做傷殘鑑定需要多久出來結果
做傷殘鑑定出來結果的時間需要六十天。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或者職工在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應當及時向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及時組織鑑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
提醒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二、工傷傷殘鑑定需要什麼材料
1.職工個人的申請書;
2.受傷害職工的有效身份證明;
3.文本複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的有效證明材料;
4.用人單位事故調查報告書;
5.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
6.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初診病歷、住院病歷,屬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鑑定書。
7.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三、工傷傷殘鑑定費用由誰承擔
1.因工負傷、患職業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2.因病、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申請的,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支付;
3.由被鑑定人申請的,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在申請時預付,如經鑑定結論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及以上的,鑑定費用應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負擔。沒有單位的,鑑定費用由個人負擔。重新鑑定的鑑定費用,由申請方預付。重新鑑定結論與原鑑定結論相符,鑑定費用由申請方負擔。重新鑑定結論與鑑定結論不相符,鑑定費由原鑑定機構負擔。因傷情病情變化要求再次申請鑑定所需的費用,由申請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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