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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義務人與清算人的區別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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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算義務人與清算人的區別


清算義務人與清算人的區別如下:
1.主體範圍不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清算義務人主要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
清算人分為法定清算人、議定清算人和指定清算人三種。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人可以由董事、股東或者其他有關人員組成。
2.所負義務內容不同。清算義務人的義務是負責啟動清算程序、組織清算和產生清算人;而清算人的義務是執行公司具體的清算事務。
3.所負義務的性質不同。清算義務人的義務是法定的,不能解除;清算人的義務是約定或者指定的,是基於公司或者法院等的委任或者指定而產生的,因公司或者法院的解任或者清算人的辭職而解除義務。
4.不履行義務承擔責任的原因不同。清算義務人怠於履行義務時對公司債務承擔的賠償責任源於其法定的義務,清算人不履行清算義務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時承擔的賠償責任源於其與公司之間的委任關係。
5.法律資格不同。清算人對內處理、了結公司業務,對外代表公司,具有訴訟主體地位;而清算義務人沒有這樣的法律資格。清算義務人和清算人也會存在人員交叉的情況,清算義務人可以成為清算組成員。


二、公司清算與公司破產有什麼區別


1.清算性質不同,公司清算中的解散清算屬於自願清算或行政清算,破產清算屬於司法清算;
2.被清算企業的法律地位不同,解散清算企業宣告終止後,法人資格尚未完全喪失,清算期間仍享有限制性權利和經濟行為,被宣告破產清算的企業,其法人權利和行為完全喪失,清算機構依法取得破產企業財產管理權和處分權;
3.處理利益關係的重點不同,解散清算不存在資不抵債的問題,除了結束企業未完成的業務、收取債權和清償債務外,重點是分配企業剩餘財產,調整企業內部投資者之間的利益關係,破產清算的原因是資不抵債,因此,清算主要是調整企業外部債權人之間的利益關係,即合理分配企業有限財產。


三、公司清算的條件是什麼樣的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解散決議;
3.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4.人民法院依照股東請求予以解散。
提醒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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