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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舉證責任歸屬於誰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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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高空墜物舉證責任歸屬於誰


  高空墜物適用舉證責任一般由建築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擔。此時不採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屬於法定的舉證責任倒置,因而由建築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來承擔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二、高空墜物無過錯責任的原則是什麼


  高空墜物無過錯責任的原則是在無法確定後具體的拋物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但是如果能夠確定具體的侵權人,則不適用無過錯原則。

  三、高空墜物什麼情況下會構成犯罪


  提醒您,關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故意高空拋物的最高刑罰可被認為是故意殺人罪。對於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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