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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的區別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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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熟悉法律的人可能不知道,合同的履行除了合同當中約定的條款之外,還要遵守相應的附隨義務的,那麼合同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的區別?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一、合同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的區別


  (一)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並決定合同類型。附隨義務則是隨著合同關係的發展而不斷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關係中均可發生,不受特定合同類型的限制。
  (二)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附隨義務原則上不屬於對待給付,不能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三)不履行給付義務,債權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隨義務,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損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二、合同附隨義務的規定是什麼


  首先是其地位具有「附隨性」。合同關係中的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均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與合同約定為依據,不但明確且具有法律效力,權威性較高,是合同關係中的主要義務。然而附隨義務主要存在於判例學說之中。
  其次是法律效力較低或者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它衍生和附隨於法定義務、約定義務,容易被忽視。
  第三是其內容具有「不確定性」。與合同關係中的法定義務、約定義務相比,附隨義務並非自始確定,而是隨著合同的運行,根據合同目的和維護合同當事人利益的需要而逐步確定的。這種不確定性具體表現在:不同的合同關係會產生附隨義務是不確定的;合同運行的不同階段會產生附隨義務亦是不確定的;附隨義務的內容不是統一的、共同的、一般性的,而是特殊的。附隨義務內容的不確定性,加重了合同當事人的注意程度,也容易導致履行行為的效率低下。
  第四是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不明確。附隨義務由於其依據缺乏權威性且內容不確定,故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也相當不明確。依民法典的一般原理,違反合同關係中的法定義務、約定義務的歸責原則有過錯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並有明確的適用情形。但違反附隨義務適用何種原則是不明確的。上述缺陷說明,附隨義務在調整現代合同關係時,平衡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社會間的利益關係的能力極其有限。

  三、合同的主要義務附隨義務是什麼


  主要合同義務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依誠實信用原則所應承擔的必要的注意義務。
  而合同的附隨義務是相對於合同的主義務而言,是合同的標的、價款等主條款以外規定的或法律規定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第五百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主要合同義務跟附隨義務的區別主要就在於義務產生的時間的不同,主要合同義務是產生在締約過程中,到合同成立為止。而付隨義務則是伴隨著合同的產生、履行、消滅的全過程。主要合同義務只是付隨義務的一部分,而付隨義務要包括先合同義務,只是為了締約過失責任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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